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88號
原 告 泰州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志敏
訴訟代理人 王正豪
律師
何春源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鹿潔身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複代理人 謝秉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5日上午10時15分,
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