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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3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泰州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給付承攬報 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8萬0,28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4萬6,508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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