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泰州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志敏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
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8萬0,28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4萬6,508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