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4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12號 上 訴 人 向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奕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詮盛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因104年度建字第 412號給付工程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捌拾陸萬陸仟陸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合新台幣貳萬玖仟貳佰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