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12號
上 訴 人 向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奕勛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詮盛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因104年度建字第
412號給付工程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捌拾陸萬陸仟陸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合新台幣貳萬玖仟貳佰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