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15號
反 訴原告
即
被 告 金山禪寺
法定
代理人 許富喻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
律師
李盈佳律師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瀚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
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仟伍佰柒拾貳萬捌仟壹佰零柒元(6,57
2萬8,1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捌萬伍仟陸佰參拾
陸元(885,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