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凱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嘉文
上列
聲請人聲請參加原告瀚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
被告金山
禪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4年度建字第415號),查
本
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2款規
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本件
訴訟參加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