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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4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金山禪寺 法定代理人 許富喻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盈佳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駁回參加人凱格工程有限公司參加聲請人即原告 瀚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金山禪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本院104年度建字第415號),查本件聲請駁回參加訴訟,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 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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