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金山禪寺
法定
代理人 許富喻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
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盈佳律師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駁回參加人凱格工程有限公司參加聲請人即原告
瀚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金山禪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本院104年度建字第415號),查
本件聲請駁回參加訴訟,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
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