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昌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先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4 年度
建字第432 號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27,717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183,3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