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墨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季佳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百分設計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建字第
437號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參萬參仟肆佰零壹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參萬壹仟柒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