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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4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墨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季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百分設計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建字第 437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參萬參仟肆佰零壹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參萬壹仟柒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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