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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4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37號 上 訴 人 墨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季佳 被 上訴人 一百分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2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5年9月30日裁定限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10 月6日送達上訴人之處所,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 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 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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