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37號
上 訴 人 墨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季佳
被
上訴人 一百分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2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5年9月30日裁定限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10
月6日送達上訴人之處所,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
受僱人,
惟上訴人
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
附卷
可參,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