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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88號 原   告 創益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長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群空調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339,3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966元,扣除前繳部分 裁判費41,966元,尚應補繳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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