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簡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柯竹華即伍勝室內裝修工程實業社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店簡
字第539號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柒仟伍佰零捌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叁仟玖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準用同
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