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426號
抗 告 人 方碩蔚
相 對 人 何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堉輝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15
日本院
司法事務官所為104 年度司票字第15877 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
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4 條
準用
第95條規定,本票上雖有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
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
示者,應負舉證之責。
申言之,本票既載明
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則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毋庸提出已為付款
提示之證據;且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向本票發
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係屬
非訟事
件,對於此項聲請所為裁定,僅依
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
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
予以審查為已足;故而,發票人如主張
執票人未為提示,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95條但書之
規定,應由其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22號裁
定意旨
參照)。次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
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
非訟事件,此項聲
請之裁定,及
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
強制執行許可
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
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
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
確認
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著有判例。
二、相對人原審聲請意旨
略以:伊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
金額均為新臺幣175 萬元之本票,票面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之本票2 紙(下稱
系爭本票)。伊於到
期日屆至時向抗告
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系爭本票,聲請本院裁定就
上開
金額及利息准許強制執行
等情,並提出系爭本票為證。
三、抗告意旨則以:相對人並未依法為付款提示,且
兩造間
債權
債務關係尚未確定,
爰依法提起
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
等語。
四、
經查:相對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為證,復經
原審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認其已具備本票各項應記
載事項,合於票據法第120 條規定,屬有效之本票,爰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並無不合。又系爭本票既已載明「本票免除
作成拒絕證書」,依
首揭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5條之規定
及
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相對人聲請法院裁定就系爭本票
強制執行時,即無須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反之,抗告
人既
抗辯相對人未為提示,自應由抗告人負舉證之責。抗告
人雖稱相對人從未提示系爭本票
云云,
惟對此有利於己之抗
辯,並未舉證
以實其說,難以遽採。另抗告人主張兩造間債
權債務關係尚未確定等語,無論屬實與否,僅為實體法上之
抗辯事由,抗告人就此既有爭執,即為實體
法律關係之爭執
,並非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之事由,
揆諸前開說明,自應
由抗告人另循訴訟程序謀求解決,尚不得於本件非訟程序中
為此爭執,抗告法院亦不得予以審究,本件仍應為許可強制
執行之裁定。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
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
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為理由提出再抗告;如提再抗告
,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
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
新台幣1,000 元,及委任
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
委任狀;委
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
委任人與
受任人
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所定關係之釋明
文書影本(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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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票據號碼 │
發票日 │到期日 │票據金額 │利息 │利息起算日 │
│ │ │(民國) │(提示日/ 民國│(新臺幣/ │ │(民國) │
│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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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H0000000 │104 年4 月2 日│104 年9 月5 日│1,750,000 │至清償日止按│104年9月6日 │
│ │ │ │ │ │年息6 %計算│ │
├──┼─────┼───────┼───────┼─────┼──────┼──────┤
│2 │CH0000000 │104 年4 月2 日│104 年10月5 日│1,750,000 │至清償日止按│104年10月6日│
│ │ │ │ │ │年息6 %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