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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智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授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智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黑快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經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軒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授權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1,8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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