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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智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智字第9號 上 訴 人 鄉城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呂金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采風音象股份有限公司因104 年度智字第 9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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