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智字第9號
上 訴 人 鄉城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呂金園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采風音象股份有限公司因104 年度智字第
9 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2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