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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法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應明皓即財團法人應昌期圍棋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應昌期圍棋教育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應昌期圍棋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 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該財團法人經 第10屆第7 次董事會討論通過決議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捐 助章程,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新舊 捐助章程及修正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主管機關核備之 准予變更備查函文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 法人應昌期圍棋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 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 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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