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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海商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海商字第4號 原   告 哈摩尼卡有限公司(即口琴天堂) 法定代理人 梁景豪 訴訟代理人 於知慶律師       王俊傑律師       劉昱玟律師 被   告 鼎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儒隆 訴訟代理人 柳景文       林昇格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黃憶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二日上午九 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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