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海商字第4號
原 告 哈摩尼卡有限公司(即口琴天堂)
法定
代理人 梁景豪
訴訟代理人 於知慶
律師
王俊傑律師
劉昱玟律師
被 告 鼎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儒隆
訴訟代理人 柳景文
林昇格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黃憶庭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二日上午九
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