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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消債職權免責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 債 務 人 呂珮菁 代 理 人 周漢威律師 上列債務人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呂○○應不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 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 、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 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 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 此限。」,亦為同條例第133條所明定。再同條例第134條規 定:「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 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㈠ 於7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㈡隱匿、毀損應 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㈢捏造 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㈣聲請清算前2年內,因消費奢 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 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 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於清算聲請前1年內 ,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 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 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1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 債務;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 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㈧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 之行為。」。 二、查本件債務人呂○○前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3年度 消債清字第46號裁定自民國103年8月29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嗣又因債務人將其向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保單之解約金及理賠慰 問金共新臺幣(下同)108,000元,以現金提出,用於清償 ,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作成分配表,並於民國103年12月26日 以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0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並已確 定在案等情,為債權人及債務人所不爭執,且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及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40號卷宗核閱屬實,上開事實堪予認定。本院所為終止清算 程序之裁定既已確定,依首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法 院應審酌債務人是否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第134 條所定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 三、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6條規定,通知債務人及 債權人以書面表示意見,並定於104年5月20日下午4時到場 陳述意見,債務人主張其於開始清算後(即103年5月22日起 至104年4月止)之薪資收入約為417,463元,每月收入約為3 7,951元,而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約為43,671元 (包括租金12,350元、伙食費17,560元、交通費2,280元、 醫療費用700元、勞保費用2,059元、健保費用1,517元、水 費126元、電費615元、電信費用1,199元、家庭生活用品、 衣物開銷、其他雜支2,000元、教育費3,265元、保險費1,14 5元),是債務人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第134 條不免責事由,法院應裁定其免責等語。而債權人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及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均具狀主張:債 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所得為1,127,928元(計算式:46,997 元×24),扣除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必要生活費用974,54 4元(40,606元×24)後,尚有餘額153,384元,而債權人全 體所受分配之金額僅108,000元,是債務人應有133條之不免 責事由。另並均主張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內有消費奢侈 商品,而應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1項第4款之不免責事由。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具狀主張聲請 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不免責事由,其中臺灣新光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新光銀行)更表示本院應查明債 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4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之不免責事由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主張:債務人 負債高達23,424,784元,惟僅清償60,743元,清償成數顯然 過低,而不同意債務人免責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㈠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 ⒈查本件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仍係任職於國 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台大醫院),103年度 所得總額約為509,509元,每月平均約為42,459元,有聲 請人10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97頁),另每月領有身障生活補助4,700元、兒少 補助1,900元及房屋補助3,600元。又債務人雖另提出自10 4年1至4月之薪資及104年第1次及第2次量化人員紅利獎金 收入明細,作為其自104年度1月至4月所得之證明,惟債 務人僅提出第1次及第2次就量化人員紅利獎金之證明,尚 無法以此得知債務人於104年度之平均收入為何,是本院 仍以債務人103年度每月平均所得及債務人家庭之各項補 助津貼總額,作為債務人於清算開始後之每月平所得額, 亦即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即103年5月22日) 迄今之每月平均所得約為52,659元,堪認有固定收入。 ⒉又債務人具狀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約為44 ,816元(包括租金12,350元、伙食費17,560元、交通費2, 280元、醫療費用700元、勞保費用2,059元、健保費用1,5 17元、水費126元、電費615元、電信費用1,199元、家庭 生活用品、衣物開銷、其他雜支2,000元、教育費3,265元 、保險費1,145元),並提出台大醫院醫療費用證明單、 台大醫院診斷證明書、臺北市立萬芳醫院醫療費用收據附 卷可證(見本院卷第99至108頁)。其中債務人主張增加 之醫療費用及伙食費用(即膳食費用)部分,因債務人就 增加之醫療費用已提出前開證明,是尚屬可採。惟就膳食 費用部分,已經本院認債務人所列伙食費用高出臺北市成 年人每人就食品及非酒精飲料之消費支出甚多,顯然過高 ,且經考量債務人長女之年齡,需較多之營養補給,而認 債務人及其長女每人每月之繕食費用應各以7,000元計算 (參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民事裁定)。雖債務人 以其三餐僅能外食而費用較高,惟並未就有必要支出高額 膳食費用提出相關證明,本院尚難採信。是債務人每月必 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總計應為41,256元(即包括租金 12,350元、伙食費14,000元、交通費2,280元、醫療費用7 00元、勞保費用2,059元、健保費用1,517元、水費126元 、電費615元、電信費用1,199元、家庭生活用品、衣物開 銷、其他雜支2,000元、教育費3,265元、保險費1,145元 )。故而,以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每月平均 所得52,659元,扣除自己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 有餘額11,403元(52,659元-41,256元=11,403元)。 ⒊再本件債權人自103年1月起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其中 執行之薪資月份分別為103年1月之薪資9,756元、103年2 月之薪資9,756元、102年第11次紅利分配-量化人員獎金2 ,420元、102年度年終工作獎金14,110元、102年考績獎金 4,840元,金額共為40,882元(其中103年1月之扣款未標 示為法院扣款,惟扣款金額約為月薪之三分之一,故先列 入法院扣款金額)。是以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自101年 5月23日起至103年5月)之薪資、各項補助、慰問金所得 約為1,186,998元【分別為:⑴薪資所得:904,398元(分 別如附表所示)。⑵身障生活補助:112,800元(計算式 :4,700×24)。⑶兒少補助:45,600元(計算式:1,900 ×24)。⑷房屋補助:64,200元(計算式:自101年10月 起至102年3月《2,300×6》+102年4月至103年5月《3,60 0×14》)。⑸宏泰人壽慰問金:60,000元】,扣除薪資 遭強制執行部分(即40,882元)後之總額至少應尚有1,14 6,116元。有債務人101年度及102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台大醫院款項收入明細、 郵局存摺(即各項補助匯入帳戶)內頁、合作金庫銀行存 摺(即薪資匯入帳戶)內頁附卷可按(見本院103年度司 北消債調字第45號卷第34至72頁、103年度消債清字第46 號卷第26至38頁、第40至57頁)。而依本院103年度消債 清字第46號裁定所載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之必要生 活費用支出之金額應為974,544元(40,606元×24=974,5 44元),以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收入1,146,116元, 扣除聲請清算前2年之支出974,544元,應尚有餘額171,57 2元。而普通債權人於本件清算程序中,僅獲分配108,000 元(參本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0號民事裁定),縱 加上債權人因強制執行所獲清償之金額40,882元,仍顯低 於債務人聲請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從而,債務人於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其既有執行業務所得,且其執行業務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為零,顯低於債務 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應受其扶養 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堪認本件債務人具有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本文所定法院應為不免責裁定之事由 ,且查普通債權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是本件債務人應不 予免責。債務人主張其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不 免責事由,應予免責云云,不足採信。 ㈡又據中國信託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所提出債務人於聲請清算 前2年內使用信用卡消費之消費明細所示,雖債務人於聲請 清算前2年間仍有多筆信用卡消費紀錄,惟經本院節取其中 疑似消費奢侈商品之消費紀錄(如附表二所示)與債務人表 示意見,債務人到庭表示,其以信用卡所為之消費多為家庭 生活所需,且係因使用信用卡消費,可使用分期付款之方式 繳納費用,減輕一次性現金支出,且有些消費已經退訂,並 無該筆消費存在。另向國外網站購買商品,皆係為朋友代購 商品,且信用卡消費紀錄中顯示之金額應為新臺幣,而非美 金(參本院104年5月20日調查筆錄,本院卷第134頁),並 提出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退票約定書、 網路消費單據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41至145頁)。審酌債務 人之消費紀錄,多係用於購買家具、衣物、家電等日常生活 用品,且其購買之物品及金額,並未超出其每月所得數額, 難認該當於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另其於國外網站消費商品 之寄送地點及收受人,又非債務人住居地及債務人本人,所 購買之機票又已退票,是堪認債務人前開所陳為真。縱認債 務人以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分別於102年5月10日、102年9月 3日及103年1月30日所為消費21,200元(於國泰皇瑩金銀珠 寶有限公司消費)、5,688元(於太平洋崇光百貨消費)及1 1,199元(於東櫻精品-士林店消費),即以國泰世華銀行信 用卡分別於101年10月6日、102年1月2日、102年9月16日、1 03年1月31日所為消費6,140元(於SOGO女裝消費)、4,060 元(於達利精品消費)、5,080元(於森森百貨消費)、11, 937元(於太平洋崇光百貨消費),因金額較高,而屬消費 奢侈商品(金額共為65,304元)。惟前開消費總額65,304元 ,仍未逾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即1,150,956 元),扣除債務人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 (即974,544元)之半數(即88,206元),而仍與消債條例 第134條第1項第4款不免責事由之構成要件不符。況銀行發 卡本應考量申請人之財產、收入、職業等信用狀況,決定核 發卡片與否及核准額度,且對於持卡人平時消費行為及繳費 情況,發卡銀行亦可隨時調閱其消費明細紀錄及繳費單據以 便監控,若消費者有其所認浪費、奢侈行為,發卡銀行本得 予以調降刷卡額度或停止其信用卡使用。是以,債權人應妥 善控管發卡數量及信用卡額度,不應單以債務人過去之消費 行為,即認為債務人所有之消費,均為奢侈浪費之行為。是 債務人並無消債條例第134條第1項第4款之不免責事由。 ㈢本件債權人臺灣新光銀行主張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1 項第5款之不免責事由云云。惟按債務人於清算聲請前1年內 ,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 損害,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 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消債條例第134條第5款定有明文, 債權人如主張債務人有該款所定不免責事由,即應提出相當 之事證證明之。而債權人臺灣新光銀行其並未具體說明或提 出相當事證證明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1年內,有何隱瞞其事 實,使其與債務人為交易致生損害之情事,尚難僅憑債權人 之主觀臆測,即逕認債務人有該等應予不免責之事由。是債 權人臺灣新光銀行此部分主張,洵屬無據,並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不免責事由。又聲 請人因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 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 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債務人於法院為不免 責裁定確定後,得繼續清償債務,於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 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後,可再行聲請本院裁定免責,以資 兼顧債權人利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142條定 有明文,併此指明。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附表一:(薪資、紅利、年終、考績、團體績效、值班費、休假 補助金額部分均為新臺幣;元) ┌──┬─────┬────┬────────┬────────┬───┬──┐ │編號│日期 │薪資 │紅利、年終、考績│團體績效、值班費│扣薪 │備註│ │ │ │ │ │、休假補助 │ │ │ ├──┼─────┼────┼────────┼────────┼───┼──┤ │01 │101年6月 │28450 │5759 │ │ │ │ ├──┼─────┼────┼────────┼────────┼───┼──┤ │02 │101年7月 │28450 │5706(收入明細)│ │ │ │ │ │ │ ├────────┤ │ │ │ │ │ │ │1346(存摺) │ │ │ │ ├──┼─────┼────┼────────┼────────┼───┼──┤ │03 │101年8月 │28450 │5098(收入明細)│ │ │ │ │ │ │ ├────────┤ │ │ │ │ │ │ │5545(存摺) │ │ │ │ ├──┼─────┼────┼────────┼────────┼───┼──┤ │04 │101年9月 │28450 │6070 │ │ │ │ ├──┼─────┼────┼────────┼────────┼───┼──┤ │05 │101年10月 │28450 │6068 │ │ │ │ ├──┼─────┼────┼────────┼────────┼───┼──┤ │06 │101年11月 │28450 │5346 │ │ │ │ ├──┼─────┼────┼────────┼────────┼───┼──┤ │07 │101年12月 │28450 │ │ │ │ │ ├──┼─────┼────┼────────┼────────┼───┼──┤ │08 │102年1月 │28450 │6061 │ │ │ │ ├──┼─────┼────┼────────┼────────┼───┼──┤ │09 │102年2月 │28450 │3668 │3000(團體績效)│ │ │ │ │ │ ├────────┼────────┤ │ │ │ │ │ │9134(考績) │600(值班) │ │ │ ├──┼─────┼────┼────────┼────────┼───┼──┤ │10 │102年3月 │28450 │6200 │600(值班) │ │ │ ├──┼─────┼────┼────────┼────────┼───┼──┤ │11 │102年4月 │28450 │6268 │2820(休假補助)│ │ │ ├──┼─────┼────┼────────┼────────┼───┼──┤ │12 │102年5月 │28450 │5286 │ │ │ │ ├──┼─────┼────┼────────┼────────┼───┼──┤ │13 │102年6月 │28450 │5334 │3600(團體績效)│ │ │ ├──┼─────┼────┼────────┼────────┼───┼──┤ │14 │102年7月 │29270 │6016 │2895(休假補助)│ │ │ ├──┼─────┼────┼────────┼────────┼───┼──┤ │15 │102年8月 │29270 │5098 │ │ │ │ ├──┼─────┼────┼────────┼────────┼───┼──┤ │16 │102年9月 │29270 │6715 │600(值班) │ │ │ │ │ │ │ ├────────┤ │ │ │ │ │ │ │3000(團體績效)│ │ │ ├──┼─────┼────┼────────┼────────┼───┼──┤ │17 │102年10月 │29270 │6919 │600(值班) │ │ │ ├──┼─────┼────┼────────┼────────┼───┼──┤ │18 │102年11月 │29270 │7263 │ │2420 │ │ ├──┼─────┼────┼────────┼────────┼───┼──┤ │19 │102年12月 │29270 │ │ │9756 │ │ ├──┼─────┼────┼────────┼────────┼───┼──┤ │20 │103年1月 │29270 │6925 │ │9756 │ │ │ │ │ ├────────┤ ├───┤ │ │ │ │ │42330(年終) │ │14110 │ │ ├──┼─────┼────┼────────┼────────┼───┼──┤ │21 │103年2月 │30090 │5483 │ │ │ │ ├──┼─────┼────┼────────┼────────┼───┼──┤ │22 │103年3月 │30090 │7560 │ │ │ │ ├──┼─────┼────┼────────┼────────┼───┼──┤ │23 │103年4月 │30090 │7218 │ │ │ │ ├──┼─────┼────┼────────┼────────┼───┼──┤ │24 │103年5月 │30090 │7167 │ │ │ │ ├──┴─────┼────┼────────┼────────┼───┼──┤ │合計 │695,100 │191583 │17715 │36042 │ │ ├────────┼────┴────────┴────────┼───┼──┤ │總計 │904,398 │ │ │ └────────┴──────────────────────┴───┴──┘ 附表二:(金額部分均為新臺幣;元) ┌────┬──┬───────┬───────┬───────────────┬──┐ │發卡銀行│編號│交易日期 │金額 │項目 │備註│ ├────┼──┼───────┼───────┼───────────────┼──┤ │中國信託│01 │102年3月16日 │13568 │宜家家具 │ │ │銀行 ├──┼───────┼───────┼───────────────┼──┤ │ │02 │102年3月18日 │13533 │同上 │ │ │ ├──┼───────┼───────┼───────────────┼──┤ │ │03 │102年3月22日 │11875 │COH*COACH FACTORY.COM │ │ │ ├──┼───────┼───────┼───────────────┼──┤ │ │04 │102年4月3日 │4990 │亞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藝│ │ │ │ │ │ │公司) │ │ │ ├──┼───────┼───────┼───────────────┼──┤ │ │05 │102年5月10日 │21200 │國泰皇瑩金銀珠寶有限公司 │ │ │ ├──┼───────┼───────┼───────────────┼──┤ │ │06 │102年6月22日 │2000 │亞藝公司 │ │ │ ├──┼───────┼───────┼───────────────┼──┤ │ │07 │102年9月13日 │33404 │玉山國際航空票務中心 │ │ │ ├──┼───────┼───────┼───────────────┼──┤ │ │08 │102年8月20日 │10330 │COH*COACH FACTORY.COM │ │ │ ├──┼───────┼───────┼───────────────┼──┤ │ │09 │102年8月21日 │16877 │COH*COACH FACTORY.COM │ │ │ ├──┼───────┼───────┼───────────────┼──┤ │ │10 │102年9月3日 │5688 │太平洋崇光百貨 │ │ │ ├──┼───────┼───────┼───────────────┼──┤ │ │11 │103年1月30日 │9999 │東櫻精品-士林店 │ │ │ │ │ ├───────┤ │ │ │ │ │ │1200 │ │ │ ├────┼──┼───────┼───────┼───────────────┼──┤ │國泰世華│12 │101年6月3日 │1680 │柏肯 │ │ │銀行 ├──┼───────┼───────┼───────────────┼──┤ │ │13 │101年6月24日 │2300 │未來服飾 │ │ │ ├──┼───────┼───────┼───────────────┼──┤ │ │14 │101年6月24日 │2332 │拍手童裝 │ │ │ ├──┼───────┼───────┼───────────────┼──┤ │ │15 │101年6月26日 │2980 │GOHAPPY │ │ │ ├──┼───────┼───────┼───────────────┼──┤ │ │16 │101年8月14日 │2758 │誠品 │ │ │ ├──┼───────┼───────┼───────────────┼──┤ │ │17 │101年10月6日 │6140 │SOGO女裝 │ │ │ ├──┼───────┼───────┼───────────────┼──┤ │ │18 │101年11月18日 │1556 │太平洋崇光 │ │ │ ├──┼───────┼───────┼───────────────┼──┤ │ │19 │101年11月22日 │1696 │UNIQLO │ │ │ ├──┼───────┼───────┼───────────────┼──┤ │ │20 │101年12月1日 │1035 │宜家 │ │ │ ├──┼───────┼───────┼───────────────┼──┤ │ │21 │102年1月2日 │4060 │達利精品 │ │ │ ├──┼───────┼───────┼───────────────┼──┤ │ │22 │102年1月5日 │4331 │COH*COACH FACTORY.COM │ │ │ ├──┼───────┼───────┼───────────────┼──┤ │ │23 │102年1月20日 │3570 │遠東百貨 │ │ │ ├──┼───────┼───────┼───────────────┼──┤ │ │24 │102年6月8日 │1362 │太平洋崇光 │ │ │ ├──┼───────┼───────┼───────────────┼──┤ │ │25 │102年6月21日 │1099 │一起行銷公司 │ │ │ ├──┼───────┼───────┼───────────────┼──┤ │ │26 │102年9月14日 │999 │錢櫃 │ │ │ ├──┼───────┼───────┼───────────────┼──┤ │ │27 │102年9月16日 │5080 │森森百貨 │ │ │ ├──┼───────┼───────┼───────────────┼──┤ │ │28 │103年1月31日 │11937 │太平洋崇光百貨 │ │ │ ├──┼───────┼───────┼───────────────┼──┤ │ │29 │103年2月1日 │1595 │老爺大酒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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