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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消債補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政毅(原名林永正)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官逸嫻 附件: 一、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 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 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民國102年8月21日起 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已提出者無庸重複提出)。 二、請說明自102年8月起今,除先後任職於探索延平館股份有 限公司、新恩國際有限公司領有薪資,有無其他收入來源( 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每月實際所 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提出聲請人任職於探索延平館股份有 限公司、新恩國際有限公司之薪資單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 薪資轉帳交易明細,如有其他收入,並提出其他薪資或佣金 、補助金等之薪資袋或其他收入領據、或公司或雇用人出具 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相關證明文 件。 三、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2年8月21日起至104年8月20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 )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 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 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五、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 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 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六、聲請人每月支出水電瓦斯費500元、電話費200元、醫療費等 生活必要費用500元之繳費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如有其他 必要支出請詳實盧列支出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支出收據 。 七、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 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 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本票等)。 八、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 證明(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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