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政毅(原名林永正)
代 理 人 陳昭全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官逸嫻
附件:
一、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
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
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民國102年8月21日起
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已提出者
無庸重複提出)。
二、請說明自102年8月起
迄今,除先後任職於探索延平館股份有
限公司、新恩國際有限公司領有薪資,有無其他收入來源(
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每月實際所
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提出聲請人任職於探索延平館股份有
限公司、新恩國際有限公司之薪資單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
薪資轉帳交易明細,如有其他收入,並提出其他薪資或佣金
、補助金等之薪資袋或其他收入領據、或公司或雇用人出具
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相關證明文
件。
三、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2年8月21日起至104年8月20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
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
抵押權等)、無償(
贈與、
第三人清償等
)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
所
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
之
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五、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
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
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六、聲請人每月支出水電瓦斯費500元、電話費200元、醫療費等
生活
必要費用500元之繳費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如有其他
必要支出請詳實盧列支出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支出收據
。
七、聲請人是否有民間
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
出所有
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
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
本票等)。
八、請提出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之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
證明(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