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佳伶
代 理 人 劉欣怡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成龍
附件:
一、聲請人前曾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債務清理調
解而調解不成立,請說明該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最大
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
之差距各為何?併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
務
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應提出其配偶藍永珍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
省略)
暨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與102 年度、103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到院(
請勿省略漏未提出)。
三、請聲請人釋明其配偶目前工作及收入狀況為何?若有薪資
收入併請提出薪資明細單及薪資轉帳存摺(除應檢附完整
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
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
頁代替)以資證明。如係現金給與,則請提出任職地點之
在職證明、薪資證明、薪水條、薪水袋或陳報證人由本院
詢問方式為之(請依
上揭方式擇一為之)。倘聲請人之配
偶現無工作,則請說明有何不能工作之原因,並提出相關
證據到院。
四、聲請人應提出每月就租屋處即臺北市○○區○○街○○巷○
號4 樓所繳納租金新臺幣(下同)13,000元(與其配偶各
分攤6,500 元)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
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
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又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是否有
於他處租屋居住?如有,請一併說明每月支出房屋租金數
額為何?
五、依聲請人提出之統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 月份至3
月份薪資單或老行家國際燕窩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3 月份
至6 月份員工薪資條
所載伙食津貼(免稅)1,800 元、交
通津貼1,200 元(或2,000 元)、勞保費636 元(或666
元、402 元不等)、健保費1,404 元(或936 元、982 元
、592 元不等)等情,則聲請人應釋明「個人」各項生活
必要支出(含每月伙食費7,000 元、交通費2,000 元、勞
健保費994 元、家庭雜支費1,000 元等)之詳細計算方式
、合理必要性。
六、聲請人應提出自己支付次子藍家啟
扶養費7,000 元之相關
資料或收據證明等;並請一併說明兒子之就學狀況及提出
在學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
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
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
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已提出者
無庸重複提出)。
八、請提出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即自民國102 年10月6 日
起至104 年10月5 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
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
抵押權等)、
無償(
贈與、
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
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
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
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
對價(諸如:
買賣契約
等)相關資料。
九、聲請人及其配偶、所扶養親屬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
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
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聲請人應說明除已陳報現有之金融機構
債權人外,尚有無
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目前積欠債
務之情形為何?並請重行製作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
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諸如
:借貸契約、
本票等)。
十一、聲請人應提出其所有機車之照片、鑑價證明或價值證明
。
十二、聲請人應說明現有
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
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諸如:法院強
制
執行命令或公文等)。
十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