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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消債補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佳伶 代 理 人 劉欣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成龍 附件: 一、聲請人前曾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債務清理調 解而調解不成立,請說明該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最大 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 之差距各為何?併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 務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應提出其配偶藍永珍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 省略)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與102 年度、103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到院( 請勿省略漏未提出)。 三、請聲請人釋明其配偶目前工作及收入狀況為何?若有薪資 收入併請提出薪資明細單及薪資轉帳存摺(除應檢附完整 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 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 頁代替)以資證明。如係現金給與,則請提出任職地點之 在職證明、薪資證明、薪水條、薪水袋或陳報證人由本院 詢問方式為之(請依上揭方式擇一為之)。倘聲請人之配 偶現無工作,則請說明有何不能工作之原因,並提出相關 證據到院。 四、聲請人應提出每月就租屋處即臺北市○○區○○街○○巷○ 號4 樓所繳納租金新臺幣(下同)13,000元(與其配偶各 分攤6,500 元)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 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 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又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是否有 於他處租屋居住?如有,請一併說明每月支出房屋租金數 額為何? 五、依聲請人提出之統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 月份至3 月份薪資單或老行家國際燕窩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3 月份 至6 月份員工薪資條所載伙食津貼(免稅)1,800 元、交 通津貼1,200 元(或2,000 元)、勞保費636 元(或666 元、402 元不等)、健保費1,404 元(或936 元、982 元 、592 元不等)等情,則聲請人應釋明「個人」各項生活 必要支出(含每月伙食費7,000 元、交通費2,000 元、勞 健保費994 元、家庭雜支費1,000 元等)之詳細計算方式 、合理必要性。 六、聲請人應提出自己支付次子藍家啟扶養費7,000 元之相關 資料或收據證明等;並請一併說明兒子之就學狀況及提出 在學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 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 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 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已提出者無庸重複提出)。 八、請提出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即自民國102 年10月6 日 起至104 年10月5 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 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 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 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諸如:買賣契約 等)相關資料。 九、聲請人及其配偶、所扶養親屬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 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 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聲請人應說明除已陳報現有之金融機構債權人外,尚有無 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目前積欠債 務之情形為何?並請重行製作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 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諸如 :借貸契約、本票等)。 十一、聲請人應提出其所有機車之照片、鑑價證明或價值證明 。 十二、聲請人應說明現有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 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諸如:法院強 制執行命令或公文等)。 十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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