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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消債補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蔡明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 臺幣(下同)2,3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6+1)×10×34=2,3 8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2年3月起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 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 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 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 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完整清晰內 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三、聲請人應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新之健康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 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四、聲請人應提出對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旭房屋有限公司 之車貸、消費借貸之借款證明、餘額證明,並說明向裕融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永旭房屋有限公司之緣由。若聲請人有其 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請一 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 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 、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 明。 五、因聲請人陳報有積欠車貸,是聲請人應說明是否有汽車並提 出汽車行車執照、照片、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 六、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有線 電視、交通、雜支、電話費、房屋租金)之計算方式及檢附 相關資料、收據證明、繳納房屋租金證明。又聲請人提出之 房屋租賃契約之租賃日期為102年9月5日起至103年9月4日, 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聲請人應說明是否仍繼續承租臺北 市○○區○○路0段000巷00號6樓F室並提出最新之房屋租賃 契約書。 七、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之戶籍地即高雄市○○區○○街○○號8 樓之房屋是否為租賃?或聲請人所有?或為他人所有?並提 出證明文件(含建物謄本、租賃契約、房租繳款證明)。 八、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就母親扶養費之詳細 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證明,並一併說明母親之財產狀況、工 作狀況、投資狀況並提出薪資證明、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民國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 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 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九、聲請人應說明自毀諾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 金額,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請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 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一、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機車、金銀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 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二、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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