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齊華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趙興偉
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件:
一、聲請人前曾於民國102 年1 月15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1 條規定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
惟於104 年3 月
15日陳報無法與最大
債權銀行達成協商,而請求取消調解庭
期,並請求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則請詳細說明債權銀行
所提出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為何?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
差距各為何?併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
之
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其102 年1 月起分別
任職於武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漢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旺
旺來手工餅舖、耘正企業公司,平均每月收入分別為新臺幣
(下同)18,780元、19,200元、22,000元、20,000元等。請
說明前開收入之計算方式為何?並請提出前開期間之薪資明
細表、薪資存摺影本或其他薪資證明文件到院。
三、另據聲請人所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資料表所示,聲請人
於103 年12月31日以自原投保單位「耘正企業有限公司」退
保,則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每月收入為何?有無
兼職?目前收入是否經
強制執行扣薪?如有,其所得經扣薪
後所得為何?並請提出目前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
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
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
帳戶存摺影本等)。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
租賃契約影本,及每月支出房屋租金、
水、電、瓦斯費8,000 元、膳食費6,000 元、交通費1,500
元、電信費1,000 元等支出之相關單據為佐,並詳細說明與
同住之人如何分攤前開生活共同支出部分之開銷。另提出相
關證據說明其子女每月開銷為何?其與其他
扶養義務人約定
如何分攤該等
扶養費用。
五、提出聲請人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扣繳憑
單,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
)封面
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
六、請提出聲請人之配偶、子女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全戶之
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
七、詳細說明聲請人全戶自102 年1 月起至今,所領取之社會補
助、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分別為何?請
具體敘明其數額及期間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
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八、另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聯徵中心之
債權人清冊
所載,聲請人擔
任北淡企業社(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之負責人,請說明
之:
㈠聲請更生之前五年,該商號有無營業活動?每月平均實際
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證明文件請併為提出。
㈡聲請人對於該商號,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
九、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
不
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負擔等)、
無償(
贈與、
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
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
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
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
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
十、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
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
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
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提出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二、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