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5號
聲 請 人 朱渭華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楙閎國際有限公司間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
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
非訟事件,應按構成
破產
財團之財產金額或價額計徵聲請費,由聲請人預納,如未預納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
駁回其聲請,
非訟
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
明文。查
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為新臺幣(下同)17元,有相對人
財產狀況說明書及資產負債表在卷
可稽,應徵聲請費用500元。
茲依
上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