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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5號 聲 請 人 朱渭華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楙閎國際有限公司間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 未據繳納聲請費。破產事件性質上屬訟事件,應按構成破產 財團之財產金額或價額計徵聲請費,由聲請人預納,如未預納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 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 明文。查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為新臺幣(下同)17元,有相對人 財產狀況說明書及資產負債表在卷可稽,應徵聲請費用500元。 茲依上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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