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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上字第 22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簡上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九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麗燕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孫珮瑾律師       郭佩佩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陳超文即四知堂商行 訴訟代理人 夏媁萍律師       胡原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兩造對於民國104年3月31日 本院104年度簡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 6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陳超文即四知堂商行給付九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㈠ 超過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陸仟捌佰伍拾玖元、㈡新臺幣壹拾玖萬 捌仟參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各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均 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九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駁回。 陳超文即四知堂商行之其餘上訴、九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 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九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九昱公司) 起訴主張: ㈠伊於民國102年8月2日將所有之門牌號碼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出租予被上訴人即上訴 人陳超文即四知堂商行(下稱陳超文),兩造並簽立有房屋 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租賃期間自102年8月5日起至 107年10月20日止。伊因陳超文反應房屋結構部分毀損而 派員至現場會勘時,竟發現陳超文違反系爭租約第4條第5項 有關不得變更外牆之約定,在系爭房屋外牆面進行多處開孔 ,致牆面出現嚴重龜裂,有害外觀及安全,伊於102年10 月3日以存證信函要求陳超文依約改善,並因未獲置理而於1 02年10月18日寄發存證信函,依系爭租約第4條第5項但書及 第6條約定終止系爭租約、沒收押租保證金,及依系爭租約 第4條第3項約定請求回復原狀、遷讓房屋。又於102年11 月7日以存證信函請陳超文於文到10日內依系爭租約約定及 民法規定辦理回復原狀,及對陳超文為逾期即終止系爭租約 之意思表示,該函已於102年11月8日送達陳超文,則系爭租 約至遲應於102年11月18日由伊合法終止。 ㈡系爭租約第4條第3項約定,租約終止時陳超文應即回復原狀 、遷讓房屋,如有遲延,每逾一日應支付新臺幣(下同)10 ,000元,如逾一個月,除前述外,伊另得請求按照租金5倍 計算之違約金及損害金。因陳超文至103年3月28日始當庭 表示返還系爭房屋,伊應得依上開約定就系爭租約至遲之終 止日翌日即102年11月19日起至102年12月18日止之一個月期 間按日請求陳超文給付10,000元,共計300,000元,並就102 年12月19日起至103年3月27日之3.3月,以低於約定之租金2 倍即320,000元計算,請求陳超文給付違約金1,056,000元, 以上合計1,356,000元。 ㈢陳超文於占有系爭房屋期間,未依約維護系爭房屋之結構、 外觀及安全,且於遷讓房屋後並未將系爭房屋回復原狀,依 系爭租約第4條第3項、第5條第2項、第6條約定及民法第432 條第2項規定,應負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責任。又原審函請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下稱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系爭房屋外 牆、室內1至2樓廁所牆2間、3至4樓廁所牆2間、東側窗2處 及1處內部牆,4樓東北側上平台處廁所1間、1至3樓廁所頂 板裂縫滴水之回復原狀費用如附表一所示,及請中華民國室 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室內裝修公會) 鑑定上開部分以外之室內裝潢回復原狀費用如附表二所示, 扣除重覆者,及就連工帶料部分以工7、料3之比例析分,材 料費部分以35.6%計算殘值之損害後,伊應得請求1,364,715 元,縱殘值以陳超文抗辯之材料費10%計算,伊亦得請求1,1 86,317元,僅請求1,168,803元。 ㈣以上合計陳超文應給付伊2,524,803元。爰依系爭租約第4條 第3項、第5條第2項、第6條及民法第432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 訴,並聲明:陳超文應給付九昱公司2,524,803元,及其中 1,1 68,803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超文抗辯則以: ㈠其簽立系爭租約後即委由訴外人漾格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進場 施作裝潢工程,但該公司進行天花板拆除及各樓層廁所磚牆 拆除工程時,竟發現系爭房屋各樓層樑柱均有若干程度之毀 損,後樓層增建部分為違建,及九昱公司有為構築轉式樓 梯而將系爭房屋原後側牆面拆毀,已危及系爭房屋結構而有 安全上瑕疵,影響系爭房屋是否足以供餐廳營運使用,其乃 因系爭房屋有民法第423條、第424條情形而委請律師發函催 告九昱公司負出租人之契約義務,儘速修補前揭瑕疵,但九 昱公司並未委請專業結構技師履勘、修復,嗣因九昱公司未 能證明其委託之淡水工程行確有施作修復、施作完成亦未出 具結構技師認可安全無虞之證明文書,難謂已盡修復之責, 其乃迫於無奈而於102年10月11日委由律師發函終止系爭租 約,系爭租約應已經其合法終止,九昱公司嗣後當無從終止 及據以請求違約金。縱其終止租約不合法,但系爭房屋屋齡 50年,九昱公司出租前即已知悉並同意其大舉翻修,而系爭 租約第4條第5項約定目的在強調其所為改裝、維修不應對房 屋結構、外觀及安全有不利影響,單純外觀之物理變化並未 違反約定,況其係因系爭房屋2樓外牆有大片落地窗,為求 景觀一致,而方在系爭房屋3、4樓外牆開孔、切割,此舉應 只會增加系爭房屋效用或價值及舒便利性,並不會造成系 爭房屋基本結構之龜裂,縱有部分土石鬆動,亦為改良、裝 潢系爭房屋之本質所必然,整修完成後,系爭房屋結構應該 更加堅固,其顯然並無違反系爭租約第4條第5項之行為,九 昱公司自不得以此為由終止租約。另九昱公司於102年11月 18日有以原證4終止系爭租約,其亦於103年3月28日言詞辯 論期日當庭交還系爭房屋鑰匙與九昱公司,此亦可認兩造有 於103年3月28日合意終止系爭租約。 ㈡縱認系爭租約係由九昱公司終止,但九昱公司不思房屋本有 結構瑕疵,無端終止契約要求立即回復原狀,已使其前期投 入成本付之一炬及無從以系爭房屋經營餐廳5年而受有重大 損失,現又刻意怠於行使自己回復原狀權利以要求高額違約 金,所為實屬權利濫用。再者,系爭房屋1至4樓主要結構樑 柱損壞已達於危及建物結構安全而無法繼續施工之狀態,其 實際並無從就系爭房屋為任何使用、收益,其就九昱公司提 供自始有瑕疵之租賃物一事,本得依民法第423條規定類推 適用同法第435條規定,或依同法第347條準用同法第354條 規定,請求依比例減少租金至1/4,即系爭房屋租金價值應 為40,000元,九昱公司主張以月租金160,000元之倍數計算 違約金,實屬過高而對其顯失公平。又其係因九昱公司同意 而進行系爭房屋之裝潢工程,並惡意違約,且九昱公司因 其切割外牆所生損害已經併為請求而得填補,相較於其因此 事件受有投入裝修成本數百萬元、餐廳未能營業及需支付回 復原狀費用達數百萬元之重大損害,其所受損害顯然大於九 昱公司。況本件違約金應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九昱公 司閒置系爭房屋本無損失,復未能舉證其有何使用或收益之 計劃,是縱九昱公司得請求違約金,其請求之數額亦屬過高 ,而有酌減之必要。另九昱公司於租約終止時本應返還其於 簽訂系爭租約時交付之保證金480,000元,今尚未為之,其 亦得以此為抵銷。 ㈢九昱公司得請求之回復原狀費用應以實際支出為限。又附表 一、二所示費用有部分重覆,亦有部分為不應計算者,均應 予以扣除,扣除後之連工帶料部分因實務上就本件相同之內 部裝修小工程之工料比曾以1:1認定,本件應比附援引而析 分連工代料費用中屬於工資及材料費部分,全部之材料費因 係以新換舊,而系爭房屋屋齡已逾臺北市房屋折舊率及耐用 年數表所訂「磚造房屋最高耐用年數」之46年,應以材料費 之10%計算原有材料之殘值,始為允當,則經計算,本件回 復原狀費用應為826,855元。另系爭房屋之結構缺損係因其 進行拆除原有裝潢之工程始得發現,並由九昱公司進行修繕 ,九昱公司因其施作之拆除工程受有節省拆除費用24,255元 之利益,此等利益依損益相抵規定,應由九昱公司得請求之 回復原狀費用中扣除,則經扣除,本件回復原狀費用應為 802, 600元。 三、原審判決陳超文應給付九昱公司1,855,255元,及其中1,168 ,803元自102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九昱公司之其餘請求駁回,兩造就其敗訴部分均提 起上訴,九昱公司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九昱公司部分廢 棄;㈡上開廢棄部分,陳超文應再給付九昱公司669,548元 ,陳超文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陳超文部分廢棄;㈡上開 廢棄部分,九昱公司於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兩造答辯聲明則均為: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原審卷一第258頁反面): ㈠陳超文於102年8月2日向九昱公司承租系爭房屋,兩造並訂 有系爭租約,約定租賃期間自102年8月5日起至107年10月20 日止。 ㈡陳超文前以被證2律師函通知九昱公司於文到5日內就系爭房 屋之瑕疵回覆具體解決方案;九昱公司以原證2存證信函通 知已委託專業結構技師修復,並請陳超文改善外牆上開孔; 陳超文以被證3律師函通知九昱公司解除系爭租約;九昱公 司以原證3存證信函通知陳超文終止系爭租約,復以原證4請 陳超文於文到10日內回復原狀,逾期未回復,即以該函為終 止系爭租約意思表示,原證4於102年11月8日送達陳超文。 ㈢系爭房屋3樓及4樓外牆遭陳超文進行多處開孔及切割如原證 7、13照片所示。系爭房屋1樓至4樓之內部結構遭陳超文拆 除如原證8、13照片所示。 ㈣陳超文已於103年3月28日返還系爭房屋與九昱公司。 五、得心證之理由: 九昱公司主張陳超文違反系爭租約第4條第3項約定而變更系 爭房屋外觀,損及建物結構,其至遲於102年11月18日終止 租約,陳超文迄至103年3月28日始遷讓房屋又未將系爭房屋 回復原狀,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1,356,000元及回復原狀費 用1,168,803元等語,均為陳超文否認,並以系爭租約由其 先以九昱公司違反民法第423條、第424條規定終止,九昱公 司無從再為終止,縱其應給付違約金,違約金性質為損害賠 償總額預定性質,以本件情節而論,九昱公司主張之違約金 過高,應該予以酌減,且九昱公司主張之回復原狀費用有重 覆計算、不應計算者,連工帶料之費用工料比、材料費之折 舊率有誤等問題,亦未扣除其減省之利益,經重新核算後, 金額應為802,600元等語抗辯。兩造爭點為:㈠系爭租約 係由何方終止?是否於103年3月28日合意終止?㈡系爭租約 第4條第5項約定之違約金性質為何?九昱公司請求1,356,00 0元違約金是否過高,而應予酌減?九昱公司得請求違約金 若干?陳超文以保證金為抵銷抗辯是否有理由?㈢土木技師 公會與室內裝修公會鑑定之回復原狀費用是否有部分重覆、 不應計入者?二會鑑定費用中屬工資、材料費、連工帶料之 數額為何?連工帶料部分工料比為7:3或1:1?陳超文主張 回復原狀費用應該扣除九昱公司減省之24,255元,是否有理 由?九昱公司得請求回復原狀費用若干?茲審酌如下: ㈠系爭租約係由何方終止?是否於103年3月28日合意終止? ⒈陳超文抗辯系爭租約由其合法終止,為無理由。 ⑴經查,陳超文係以102年10月11日律師函為終止系爭租約 之意思表示,依該律師函記載:「…本商行嗣後發現租賃 標的物內部結構毀損,已影響結構安全,前已函請九昱公 司儘速修復,以維安全,九昱公司仍未置理,為此再委 請貴大律師代為函知九昱公司,本商行解除上揭租賃契約 ,…」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42頁),認陳超文據以終 止契約之理由為系爭房屋內部結構毀損經催告修繕而未為 ,此對照陳超文抗辯之系爭房屋瑕疵,應係指樑柱毀損, 而不及於系爭房屋之增建及後側牆面遭拆除。又兩造以系 爭租約第4條第5項約定租賃物依現況交付(見原審卷一第 11頁),而陳超文主張之系爭房屋後側增建之違建可由外 觀之,則此等情形應為陳超文締約時所明知,九昱公司交 付之系爭房屋存有此一增建非可謂不符合兩造約定。再者 ,陳超文於102年9月27日委請律師寄發之律師函說明二記 載:「…本商行於訂約後進場施作裝潢時,竟發現建物已 有若干樑柱毀損,已損及房屋結構安全,且建物後樓梯增 建部份,亦屬違建,為釐責任底蘊,已先行函知該公司上 揭情形…」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41頁),可見陳超文臨 訟雖主張系爭房屋有「後側牆面遭拆除」之瑕疵,但此並 未經其於上開律師函為主張;且陳超文於本院審理期間聲 請傳喚證人許智清、黃仲超到庭作證時,二人亦未曾證 述系爭房屋「後側牆面在出租陳超文前有遭拆除之情」( 見本院卷第65頁至第69頁),陳超文抗辯系爭房屋有此一 瑕疵云云,難謂已經其舉證證明。是以,陳超文用以終止 租約之理由應系爭房屋樑柱毀損經催告修繕而未經履行, 陳超文抗辯系爭房屋有違建、後側牆面遭拆除等不合於約 定使用收益狀態及危及其安全之瑕疵,其有以之為由終止 租約云云,不足為採,核先敘明。 ⑵次查,證人許智清結證稱:其在系爭房屋內部天花板拆除 時有發現屋內樓梯上方之樑被切斷一小節,只與一邊牆壁 相連之情形等語(見卷第66頁、第67頁),證人黃仲超則 具結證述:拆除磚牆後,看到樑有一段不見了等語(見本 院卷第68頁反面),可見系爭房屋之瑕疵為樓梯上方之樑 被切斷一小節,柱則無損壞。又陳超文雖稱系爭房屋樑被 切斷一事危及使用者之安全,惟此屬可以修復,回復樑原 結構強度之設計部分,不影響原有結構設計之安全性,結 構安全無虞一情,有邱輝煌結構技師事務所邱輝煌結構技 師出具之結構安全證明為據(見本院卷第109頁),陳超 文就上情亦有於終止租約前委由律師寄發102年9月27日函 ,表示:「本商行於訂約後進場施作裝潢時,竟發現建物 已有若干樑柱毀損,已損及房屋結構安全,且建物後後樓 梯增建部份,亦屬違建,為釐責任底蘊,已先行函知該公 司上揭情形,並請其儘速處理補正上揭瑕疵,詎料該公司 百般拖延,置之不理,該公司此舉已有違出租人之法律上 義務,影響本商行權益頗巨,為此特再委請貴大律師代為 函請該公司,請其於函到后5日內回覆具體解決方案,若 仍未獲置理,亦請貴大律師代為主張相關法律上權益,… 」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41頁),可知陳超文係以該律師 函請九昱公司就系爭房屋之瑕疵提出具體解決方案,而具 體解決方案可能是修繕,亦可能係金錢補償如調降租金, 或給予其他優惠,或協調合意終止等,而承租人催告出租 人修繕瑕疵不履行後,承租人可以終止租約,為陳超文撰 寫並寄發律師函者乃係法律專業人士,對此應非不知,則 該律師函既僅要求九昱公司「回覆具體解決方案」,當非 可認係對九昱公司為修繕催告,而充分使九昱公司認知有 受修繕催告之情形,至該律師函雖曾提及「已先行函知該 公司上揭情形,補正上揭瑕疵」等語,但此僅為陳超文主 觀認知事實之陳述,尚無足以證明上開律師所謂具體解決 方案係指瑕疵修繕。是九昱公司稱陳超文並未以該律師函 為瑕疵修繕催告等語,並非無據。至陳超文雖另抗辯其於 102年9月27日前另有寄發律師函與九昱公司催告其修繕補 正瑕疵,惟並未提出證據證明,且前述102年9月27日律師 函中雖有「已先行函知該公司上揭情形,補正上揭瑕疵」 等語,但僅係陳超文事後之單方記載,無從證明陳超文於 102年9月27日前有催告修繕,本院自難採信陳超文此一抗 辯為真。 ⑶又按,租賃物須修繕時,依民法第430條之規定,租賃關 係並不當然消滅,必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負擔修繕義務 之出租人修繕,而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 始得終止契約,更須承租人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其租 賃關係始歸消滅(最高法院30年渝上字第345號判例意旨 參照)。本件陳超文雖主張系爭租約已經其以102年10月 11日律師函終止,但由前述可知,陳超文終止前委請律師 寄發之102年9月27日律師函無從認定有催告九昱公司修繕 之意,揆之前開規定,陳超文所為終止應非合法。 ⒉九昱公司已合法終止系爭租約。 ⑴經查,兩造以系爭租約第4條第5項本文約定:「租賃物依 現況交付,除房屋硬體【含既有未經乙方(即陳超文)變 更之水電、排水管道、結構增建】部份外,甲方(即九昱 公司)不負維護修繕之責任,應由乙方自費負責,不得向 甲方請求償還,本租賃物內部設備、管道如有改裝、維修 之必要,概由乙方自行處理,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結構、 外觀及安全。」(見原審卷一第11頁),則由約定文字記 載陳超文得改裝、維修部分限定於內部設備、管道,而不 及於建築外觀,暨「建築結構、外觀及安全」三者為並列 ,就外觀部分並未單獨加註需達損及結構安全程度等情觀 之,九昱公司主張前開約定只需損害外觀即足當之等語, 屬有據,陳超文抗辯兩造約定外觀之變更需有害於建築 結構安全始足當之云云,不足為採。又證人王瀅筑證稱: 其有為陳超文處理系爭租約之締約事宜,當時九昱公司方 的人有叫其等讀一下契約條文內容,後來被告就簽約等語 (見卷第177頁),則陳超文就系爭租約第4條第5項約定 應非可諉為不知,其既已簽署系爭租約,即應受系爭租約 約束,而不得於裝潢施工時損害系爭房屋之結構、外觀及 安全。 ⑵次查,九昱公司主張陳超文於系爭房屋3樓及4樓之外牆面 進行多處開孔,開孔牆面已出現龜裂乙情,業據提出系爭 房屋照片附卷可證(見原審卷一第65頁至第68頁、第94頁 至第96頁、第108頁、第112頁),而陳超文亦不爭執系爭 房屋3樓及4樓外牆遭其僱工進行多處開孔及切割如原證7 、13照片所示,堪信九昱公司前開主張為真實,陳超文應 確有損害系爭房屋外觀之情事。陳超文雖辯稱外觀之變更 已經九昱公司同意,並援用證人王瀅筑證稱兩造磋商租約 時,九昱公司有提及以後要都更,陳超文可以將系爭房屋 改成想要的樣子等語為證(見本院卷第176頁反面、第178 頁);但外觀損害禁止一事有寫入系爭租約,已如前述, 且證人王瀅筑另有證述陳超文方並未將設計書圖提示予九 昱公司等語(見本院卷第177頁反面),則證人王瀅筑所 稱九昱公司表示陳超文可以將系爭房屋改成想要的樣子等 語,是否即代表九昱公司知悉並同意陳超文可以變更系爭 房屋外觀,要非無疑,蓋果九昱公司有知悉且同意陳超文 得變更系爭房屋之外牆,系爭租約應不致有前述第4條第5 項有關不得損害外牆之約定,本院自難採信陳超文上開抗 辯。 ⑶又查,陳超文有違反系爭租約第4條第5項約定,已經本院 認定如前,且九昱公司主張其有於102年10月3日寄發存證 信函請陳超文依約改善,復於102年10月18日寄發存證信 函,依系爭租約第4條第5項但書及第6條約定,為終止系 爭租約之意思表示,再於102年11月7日寄發存證信函,請 陳超文於文到10日內,依相關之系爭租約約定及民法規定 辦理回復原狀及再次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等情,為兩造不 爭,則九昱公司主張兩造間系爭租約於102年11月18日終 止乙情應為可採,至陳超文雖另抗辯系爭租約有於103年3 月28日合意終止,但系爭租約於102年11月18日終止後已 經無從再行終止,此一抗辯即無再行審酌之必要,併此敘 明。 ㈡系爭租約第4條第3項約定之違約金性質為何?九昱公司請求 1,356,000元違約金是否過高,而應予酌減?九昱公司得請 求違約金若干?陳超文以保證金為抵銷抗辯是否有理由? ⒈經查,依系爭租約第4條第3項約定:「乙方於租期屆滿或租 約終止時,乙方應即遷讓、回復原狀將租賃物交還甲方,… 如有延遲,每逾一日應支付新台幣壹萬元遲延金予甲方外, 甲方並得沒收第三條第三項之保證金,若已逾壹個月,除前 述外,甲方另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及損害金 。」(見原審卷一第241頁),而系爭租約已經九昱公司於 102年11月18日合法終止一事,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依據 前開約定,陳超文即應將系爭房屋回復原狀,遷讓交還九昱 公司,如有遲延,即應給付違約金。陳超文雖辯稱九昱公司 若急欲使用收益系爭房屋,本可先行就外牆回復原狀,其怠 於行使自己權利,並要求相當於每月租金二倍之違約金,為 權利濫用。然查,觀諸九昱公司請求違約金期間係計算至陳 超文返還系爭房屋之前一日即103年3月27日止,即可得知九 昱公司係就終止系爭租約後,陳超文遲延返還系爭房屋部分 ,請求陳超文負遲延責任之損害賠償,此與九昱公司請求陳 超文回復原狀之法律主張顯然不同,況系爭租約既係經兩造 合意訂定,且系爭租約第4條第3項約定旨在督促陳超文應確 實遵守契約於租約終止時遷讓交還租賃物,該約定顯然並未 違反違社會一般利益及通念,故九昱公司依據系爭租約第4 條第3項約定,請求陳超文負給付遲延之違約金,並無權利 濫用之情事,陳超文以九昱公司濫用權利為由抗辯九昱公司 不得請求違約金云云,非屬有據。 ⒉次查,兩造就系爭租約第4條第3項約定之違約金性質有爭 執,即九昱公司主張為懲罰性違約金,陳超文則抗辯為損害 賠償總額預定性質。而按日給付違約金者,而非預定一定之 總額為給付,核其性質係懲罰債務人不於一定時期給付時之 約定甚明,而為懲罰性違約金(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4 4號判決參照)。系爭租約既約定「每逾一日應支付10,000 元」、「若已逾一個月,除前述外,甲方(即九昱公司)另 得向乙方(即陳超文)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則違 約金乃係依違約時間長短而與時俱增,並非預定一定之賠償 總額,且系爭租約第4條第3項並未排除九昱公司得請求前開 違約金以外之其他損害賠償,應認系爭租約第4條第3項約定 屬懲罰性違約金性質,陳超文辯稱此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 之違約金,自非可採,先予陳明。又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 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此規 定並不因懲罰性違約金或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而異。法院依 上開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時,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 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最高法院49 年度台上字第807號、79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院審酌九昱公司因陳超文遲延返還系爭房屋所受損害 ,依社會通常之觀念,應係未能使用或收取租金之損害,且 九昱公司依系爭租約第4條第3項約定沒收保證金合法,陳超 文無從請求返還,所為抵銷抗辯已無理由,故認九昱公司得 請求之違約金,以減至租金之1倍為相當。從而,九昱公司 得請求陳超文給付自102年11月19日起至103年3月27日止按 約定租金160,000元1倍計付之違約金共計686,452元(160,0 00×4+160,000×9/31=686,45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㈢裝修公會與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之回復原狀費用是否有部分重 覆、不應計入者?二會鑑定費用中屬工資、材料費、連工帶 料之數額為何?連工帶料部分工料比為7:3或1:1?陳超文 主張回復原狀費用應該扣除九昱公司減省之24,255元,是否 有理由?九昱公司得請求之回復原狀費用若干? ⒈按系爭租約第4條第3項前段、第5項前段、第5條第2項約定 :乙方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乙方應即遷讓、回復原狀 將租賃物交還甲方「…本租賃物內部設備、管道等如有改裝 、維修之必要,概由乙方(即陳超文)自行處理,但不得損 害原有建築物結構、外觀及安全。」、「如因乙方或其使用 人之故意或過失致租賃物遭受破壞或毀損者,乙方除應負責 修復外,如甲方(即九昱公司)受有損害,乙方另負損害賠 償責任。」。又「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 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承租人違反前 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 法第432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依據系爭租約前 開約定,陳超文不得損害系爭房屋結構及外觀,否則應負責 修復,且系爭租約終止時,陳超文即負有回復原狀交還九昱 公司之義務。查兩造間系爭租約經九昱公司於102年11月18 日合法終止後,陳超文迄未將系爭房屋遭損害之結構外觀部 分回復至出租前之原狀,為陳超文所不爭執,則九昱公司請 求陳超文支付系爭房屋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及損害賠償, 自為法之所許。 ⒉次查,兩造就附表一、二所示回復原狀費用是否有部分屬重 覆計算、不應計入者、哪些費用屬連工帶料、屬純材料費者 有爭執,為便利起見,本院已將該部分之判斷說明於各該附 表所示本院之判斷欄。又兩造另就附表一、二所示土木技師 公會、室內裝修公會鑑定之費用中修復費用中屬連工帶料者 之工料比為何,及屬於材料費者應以35.6%或10%計算殘值有 爭執連工帶料部分之工料比及材料費應如何折舊有爭執,茲 就此等部分,說明如下: ⑴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 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 21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請求以回復原狀費 用以代回復原狀者,應以必要者為限,是如修理材料以新 品換舊品者,自應予以折舊。查系爭房屋已逾「臺北市地 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耐用年數及每年折舊率表」所列加強 磚造建物耐用年數一情,有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於103年2月 27日以北市地價字第10330654900號函附卷可參(見原審 卷一第78頁),堪認陳超文抗辯系爭房屋修復費用中材料 費應以10%計算殘值等語,應為公允。 ⑵土木技師公會、室內裝修公會鑑定之費用中屬於連工帶料 者中工料比為何,雖未經兩會於鑑定中表明,但由室內裝 修公會就系爭房屋室內裝潢(不含土木技師公會鑑定部分 )之回復原狀費用中純材料及工資額以觀,如其中貼磁磚 部分,依該鑑定報告書記載一樓廁所復原工程中廁所地坪 鋪20×20 CM磁磚金額為4,410元,上項磁磚貼工為2,925 元,廁所壁面鋪20×25CM磁磚金額為32,830元,上項磁磚 貼工為21,775元(見原審卷一第176頁),可知工資金額 大抵低於材料費,陳超文主張本件連工帶料部分之工料比 應以1:1計算等語,應較九昱公司抗辯之7:3可採。 則本件九昱公司得請求陳超文給付之回復原狀費用經計算後 即如附表一、二本院之判斷欄中總計所示,其中外牆修繕費 用為178,691元,室內修繕費為312,973元、478,743元共計7 91,716元。而陳超文固另抗辯有關回復原狀之費用應以九昱 公司實際支出者為限,但上開外牆修復金額178,691元低於 九昱公司提出之淡水工程行修補報價單上載議價後金額200, 000元(見原審卷一第116頁),室內修繕金額791,716元低 九昱公司提出之地樺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修補報價單所載 修復金額964,252元(見原審卷一第30頁),陳超文此一抗 辯並無實益。是本件九昱公司得請求之回復原狀必要修繕費 用應為外牆修繕費用178,691元,室內修繕費791,716元,共 計970,407元。陳超文雖復抗辯九昱公司因其拆除系爭房屋 原有裝潢而得以修復系爭房屋內樑斷裂部分,九昱公司因此 受有減省拆除費用之利益,應該由上開1,158,634元回復原 狀中扣除,但按,民法第216條之1係規定:「基於同一原因 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 受之利益。」,九昱公司請求陳超文給付之回復原狀費用, 係因陳超文拆除所生,非可謂係該條規定之受有利益,且依 陳超文所陳,該等拆除費用之減省乃係對應系爭房屋樑之修 繕而生,該拆除費用與九昱公司主張之回復原狀費用應並非 屬同一原因事實所生,此一抗辯,自無足採。是以,九昱公 司得請求之回復原狀必要費用仍為970,407元。 ⒊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 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 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 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 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 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 、民法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九昱公司得請求之回 復原狀費用並未定有期限,九昱公司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催 告陳超文給付,陳超文應自送達翌日起負遲延責任,又起訴 狀繕本於102年12月12日送達陳超文,有送達證書可稽(見 原審卷一第37頁),則九昱公司就得請求之回復原狀費用97 0,407,請求自102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自屬可採。 六、綜上,九昱公司依系爭租約第4條第3項、第5條第2項、第6 條及民法第432條第2項規定應得請求違約金686,452元、回 復原狀必要費用970,407元,合計1,656,859元,及其中970, 407元自102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 審判命陳超文給付1,855,255元部分,超過陳超文應給付之 1,656,859元,原審判命陳超文給付1,168,803元自102年12 月13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其中198,396元(計算式 :1,168,803-970,407=198,396)自102年12月13日起算之 法定遲延利息亦係不應判給者,上開部分均有未洽,陳超文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 ,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於上開應准許部 分,原審判命陳超文如數給付,並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 陳超文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至九昱公司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判決為 九昱公司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於法並 無不合,九昱公司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七、本判決之基礎明確,兩造之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 核與判決無影響,毋庸一一論列,並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陳超文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九 昱公司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附表一:(均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土木技師公會鑑定費用 │ 九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主張│ 陳超文即四知堂商行抗辯 │本院之判斷 │ ├────────┬────┼─────────────┼─────────────┼─────────────┤ │工項 │ 總價 │ │ │ │ ├────────┼────┼─────────────┼─────────────┼─────────────┤ │一、外牆修復費用│ │ │ │ │ ├────────┼────┼─────────────┼─────────────┼─────────────┤ │㈠工程修復費 │ │ │ │ │ ├────────┼────┼─────────────┼─────────────┼─────────────┤ │⒈室外鋼管鷹架 │ 35,280│純工資 │純工資 │ │ ├────────┼────┼─────────────┼─────────────┼─────────────┤ │⒉外牆剝落裂縫打│ 4,000│純工資 │純工資 │ │ │石 │ │ │ │ │ ├────────┼────┼─────────────┼─────────────┼─────────────┤ │⒊3-4F室內牆切痕│ 15,960│連工帶料(EPOXY-輕質環氧樹│連工帶料(EPOXY-輕質環氧樹│ │ │ 復原(EPOXY填 │ │脂砂漿材料+工資) │脂砂漿材料+工資) │ │ │ ) │ │ │ │ │ ├────────┼────┼─────────────┼─────────────┼─────────────┤ │⒋砌2B紅磚 │ 80,000│連工帶料(磚塊、水泥材料+│連工帶料(磚塊、水泥材料+│ │ │ │ │工資) │工資) │ │ ├────────┼────┼─────────────┼─────────────┼─────────────┤ │⒌牆1:3水泥砂漿 │ 39,480│連工帶料(水泥材料+工資)│連工帶料(水泥材料+工資)│ │ │ 粉刷 │ │ │ │ │ ├────────┼────┼─────────────┼─────────────┼─────────────┤ │⒍1:2防水水泥砂 │ 23,520│連工帶料(防水水泥材料+工│連工帶料(防水水泥材料+工│ │ │ 漿粉刷 │ │資) │資) │ │ ├────────┼────┼─────────────┼─────────────┼─────────────┤ │⒎鋁窗 │ 10,600│連工帶料 │純材料費 │鋁窗需工人安裝使得附著於系│ │ │ │ │ │爭房屋之上,九昱公司主張此│ │ │ │ │ │一工項之費用為連工帶料等語│ │ │ │ │ │,應為可採。 │ ├────────┼────┼─────────────┼─────────────┼─────────────┤ │⒏廢料清理及運雜│ 10,442│純工資 │純工資 │ │ │ 費 │ │ │ │ │ ├────────┼────┼─────────────┼─────────────┼─────────────┤ │⒐其他(含零星敲│ 12,530│純工資 │純工資 │ │ │ 除及水電項目)│ │ │ │ │ │ (1-7)之6%, │ │ │ │ │ │ 含要假設工程 │ │ │ │ │ ├────────┼────┼─────────────┼─────────────┼─────────────┤ │⒑稅捐及管理費(│ 23,181│不應扣除材料部分另計 │應扣除材料部分另計 │稅捐及管理費係因監工及國家│ │ 10%) │ │ │ │稅捐而生者,縱係按項次⒈至│ │ │ │ │ │⒐總額10%計算,本質上亦無 │ │ │ │ │ │部分屬於材料費,九昱公司稱│ │ │ │ │ │稅捐及管理費應該全額算入其│ │ │ │ │ │得請求之回復原狀費用中等語│ │ │ │ │ │,堪稱有理。 │ ├────────┴────┴─────────────┴─────────────┼─────────────┤ │ │總計: │ │ │純工資62,252元 │ │ │連工帶料169,560元 │ │ │ (以工料比1:1計算,內含│ │ │ 工資84,780元、材料費 │ │ │ 84,780元) │ │ │稅捐及管理費23,181元 │ │ │因材料費須以10%計算殘值, │ │ │九昱公司就此部分可以請求之│ │ │費用為178,691元【計算式: │ │ │62,252+84,780+(84,780│ │ │10%)+23,181=178,691】 │ ├────────┬────┬─────────────┬─────────────┼─────────────┤ │二、房屋增列修復│ │ │ │ │ │ 項目 │ │ │ │ │ ├────────┼────┼─────────────┼─────────────┼─────────────┤ │㈠工程修復費 │ │ │ │ │ ├────────┼────┼─────────────┼─────────────┼─────────────┤ │⒈砌1B紅磚 │ 44,064│連工帶料(磚塊、水泥材料+│連工帶料(磚塊、水泥材料+│ │ │ │ │工資) │工資) │ │ ├────────┼────┼─────────────┼─────────────┼─────────────┤ │⒉砌2B紅磚 │ 22,490│連工帶料(磚塊、水泥材料+│連工帶料(磚塊、水泥材料+│ │ │ │ │ 資) │工資) │ │ ├────────┼────┼─────────────┼─────────────┼─────────────┤ │⒊牆裂縫EPOXY填 │ 15,960│連工帶料(EPOXY-輕質環氧樹│連工帶料(EPOXY-輕質環氧樹│ │ │ 補 │ │脂砂漿材料+工資) │脂砂漿材料+工資) │ │ ├────────┼────┼─────────────┼─────────────┼─────────────┤ │⒋牆面批土漆ICI │ 11,153│ │ │ │ │ 漆一度二度 │ │ │ │ │ ├────────┼────┼─────────────┼─────────────┼─────────────┤ │⒌牆貼磁磚20cm×│ 138,288│連工帶料(磁磚材料+工資)│連工帶料(磁磚材料+工資)│ │ │25cm │ │ │ │ │ ├────────┼────┼─────────────┼─────────────┼─────────────┤ │⒍平頂及牆1:3水 │ 78,584│連工帶料 │不應列入,就追加項目第5點 │陳超文有為施工而拆除1至3樓│ │ 泥砂漿粉刷 │ │ │「施工中1至3樓廁所頂板裂縫│廁所頂板,且其於原審之訴訟│ │ │ │ │滴水」部分,九昱公司未舉證│代理人就此一鑑定項目並不爭│ │ │ │ │證明係因可歸責於上訴人所致│執,其抗辯此一工項之費用不│ │ │ │ │之裂縫滴水或為舊有屋況 │應列入云云,不足為採。 │ ├────────┼────┼─────────────┼─────────────┼─────────────┤ │⒎地坪1:3水泥砂 │ 6,794│連工帶料 │重複計算,室內裝修公會鑑定│陳超文於原審之訴訟代理人就│ │ 漿粉刷 │ │ │結果「B廁所復原工程2廁所壁│此一鑑定項目並不爭執,且其│ │ │ │ │面水泥打底、整平、粉光、3 │就左開抗辯並未提出證據以為│ │ │ │ │上項牆面、地坪防水工程」應│證明,其抗辯此一工項之費用│ │ │ │ │已包含所有地坪部分之水泥粉│不應列入云云,不足為採。 │ │ │ │ │刷,殊難想像室內裝修公會事│ │ │ │ │ │先將遭拆除男女廁地坪部分分│ │ │ │ │ │別處理不予列入 │ │ ├────────┼────┼─────────────┼─────────────┼─────────────┤ │⒏1:2防水水泥砂 │ 14,336│連工帶料(水泥砂漿材料+工│連工帶料(防水水泥材料+工│ │ │ 漿粉刷 │ │資) │資) │ │ ├────────┼────┼─────────────┼─────────────┼─────────────┤ │⒐地坪鋪磁磚20cm│ 21,500│重複計算 │重複計算 │ │ │ ×20cm │ │ │ │ │ ├────────┼────┼─────────────┼─────────────┼─────────────┤ │⒑鋁窗內扇 │ 3,200│連工帶料 │純材料費 │鋁窗內扇、鋁窗、PVC浴廁門 │ │ │ │ │ │均需工人安裝使得附著於系爭│ │ │ │ │ │房屋之上,九昱公司主張此等│ │ │ │ │ │工項之費用為連工帶料等語,│ │ │ │ │ │應為可採。 │ ├────────┼────┼─────────────┼─────────────┤ │ │⒒鋁窗 │ 42,400│連工帶料 │純材料費 │ │ ├────────┼────┼─────────────┼─────────────┤ │ │⒓PVC浴廁門 │ 22,500│連工帶料 │純材料費 │ │ ├────────┼────┼─────────────┼─────────────┼─────────────┤ │⒔廢料清理及運雜│ 21,063│純工資 │純工資 │ │ │ 費 │ │ │ │ │ ├────────┼────┼─────────────┼─────────────┼─────────────┤ │⒕其他(含零星敲│ 25,276│純工資 │純工資 │ │ │ 除及水電項目)│ │ │ │ │ │ (1-12)之6%,│ │ │ │ │ │ 含必要假設工程│ │ │ │ │ ├────────┼────┼─────────────┼─────────────┼─────────────┤ │⒖稅捐及管理費(│ 46,761│不應扣除材料部分另計 │應扣除材料部分另計 │稅捐及管理費係因監工及國家│ │ 10%) │ │ │ │稅捐而生者,縱係按項次⒈至│ │ │ │ │ │⒕總額10%計算,本質上亦無 │ │ │ │ │ │部分屬於材料費,九昱公司稱│ │ │ │ │ │稅捐及管理費應該全額算入其│ │ │ │ │ │得請求之回復原狀費用中等語│ │ │ │ │ │,堪稱有理。 │ ├────────┴────┴─────────────┴─────────────┼─────────────┤ │ │總計 │ │ │純工資46,339元 │ │ │連工帶料399,769元 │ │ │ (以工料比1:1計算,內含│ │ │ 工資199,885元、材料費 │ │ │ 199,884元) │ │ │稅捐及管理費46,761元 │ │ │因材料費須以10%計算殘值, │ │ │九昱公司就此部分可以請求之│ │ │損害賠償費用為312,973元【 │ │ │計算式:46,339+199,885+ │ │ │(199,884)10%+46,761=│ │ │312,973】 │ └─────────────────────────────────────────┴─────────────┘ 書記官 曾鈺馨 附表二:(均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 室內裝修公會鑑定費用 │ 九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主張│ 陳超文即四知堂商行抗辯 │本院之判斷 │ ├────────┬────┤ │ │ │ │ 工項 │總價 │ │ │ │ ├────────┼────┼─────────────┼─────────────┼─────────────┤ │一、一樓復原工程│ │ │ │ │ ├────────┼────┼─────────────┼─────────────┼─────────────┤ │㈠天花板復原工程│ │ │ │ │ ├────────┼────┼─────────────┼─────────────┼─────────────┤ │⒈造型木作封汐酸│ 56,710│連工帶料(木作封矽酸鈣版天│連工帶料(木作封矽酸鈣版天│ │ │ 鈣板天花板復原│ │花板復原材料+工資) │花板復原材料+工資) │ │ │ 工程 │ │ │ │ │ ├────────┼────┼─────────────┼─────────────┼─────────────┤ │⒉上述工程油漆 │ 19,528│連工帶料(油漆、土材料+工│連工帶料(油漆、土材料+工│ │ │(批土、刷漆) │ │資) │資) │ │ ├────────┼────┼─────────────┼─────────────┼─────────────┤ │⒊平頂木作封矽酸│ 5,940│連工帶料(木作封矽酸鈣版天│連工帶料(木作封矽酸鈣版天│ │ │ 鈣板天花板復原│ │花板復原材料+工資) │花板復原材料+工資) │ │ │ 工程 │ │ │ │ │ ├────────┼────┼─────────────┼─────────────┼─────────────┤ │⒋上述工程油漆 │ 2,409│連工帶料(油漆、土材料+工│連工帶料(油漆、土材料+工│ │ │(批土、刷漆) │ │資) │資) │ │ ├────────┼────┼─────────────┼─────────────┼─────────────┤ │⒌省電燈泡崁燈 │ 12,540│連工帶料 │純材料費 │觀諸工項6、8均記載上述工程│ ├────────┼────┤ │ │配管線可知,工項5、7應為純│ │⒍上述工程配管線│ 28,050│ │ │材料費;又工項6、8、9均屬 │ ├────────┼────┤ │ │配線工程,此等工程除需線材│ │⒎T5燈管28W │ 17,200│ │ │外,亦需人力為之,故應均為│ ├────────┼────┤ │ │連工帶料費用。 │ │⒏上述工程配管線│ 3,400│ │ │ │ ├────────┼────┤ │ │ │ │⒐燈具開關出口配│ 7,700│ │ │ │ │ 線含開關蓋板 │ │ │ │ │ ├────────┼────┼─────────────┼─────────────┼─────────────┤ │㈡廁所復原工程 │ │ │ │ │ ├────────┼────┼─────────────┼─────────────┼─────────────┤ │⒈廁所1/2B砌磚 │ 32,560│連工帶料(磚塊、水泥材料+│連工帶料(磚塊、水泥材料+│ │ │ │ │工資) │工資) │ │ ├────────┼────┼─────────────┼─────────────┼─────────────┤ │⒉廁所壁面水泥打│ 42,250│連工帶料(水泥材料+工資)│連工帶料(水泥材料+工資)│ │ │ 底、整平、粉工│ │ │ │ │ ├────────┼────┼─────────────┼─────────────┼─────────────┤ │⒊上頂牆面、地坪│ 9,750│連工帶料(防水材料+工資)│連工帶料(防水材料+工資)│ │ │ 防水工程 │ │ │ │ │ ├────────┼────┼─────────────┼─────────────┼─────────────┤ │⒋廁所地坪鋪20×│ 4,410│純材料費 │純材料費 │ │ │ 20CM磁磚 │ │ │ │ │ ├────────┼────┼─────────────┼─────────────┼─────────────┤ │⒌上項地磚貼工 │ 2,925│純工資 │純工資 │ │ ├────────┼────┼─────────────┼─────────────┼─────────────┤ │⒍廁所壁面鋪20CM│ 32,830│純材料費 │純材料費 │ │ │ ×25CM磁磚 │ │ │ │ │ ├────────┼────┼─────────────┼─────────────┼─────────────┤ │⒎上項壁磚貼工 │ 21,775│純工資 │純工資 │ │ ├────────┼────┼─────────────┼─────────────┼─────────────┤ │⒏和成牌感應式小│ 11,200│純材料費 │純材料費 │ │ │ 便斗 │ │ │ │ │ ├────────┼────┤ │ │ │ │⒐和成牌坐式馬桶│ 10,340│ │ │ │ │ S-140AI粉牙 │ │ │ │ │ ├────────┼────┤ │ │ │ │⒑和成牌洗面盆 │ 6,900│ │ │ │ ├────────┼────┤ │ │ │ │⒒和成牌龍頭 │ 6,200│ │ │ │ ├────────┼────┤ │ │ │ │⒓地板落水頭 │ 500│ │ │ │ ├────────┼────┤ │ │ │ │⒔圓形PVC框鏡子 │ 4,300│ │ │ │ ├────────┼────┼─────────────┼─────────────┼─────────────┤ │⒕衛浴設備安裝工│ 9,000│純工資 │純工資 │ │ │ 資 │ │ │ │ │ ├────────┼────┼─────────────┼─────────────┼─────────────┤ │⒖廁所釘PVC天花 │ 5,208│純材料費 │純材料費 │ │ │ 板 │ │ │ │ │ ├────────┼────┤ │ │ │ │⒗天花板吸頂燈 │ 1,300│ │ │ │ ├────────┼────┤ │ │ │ │⒘上述工程配管線│ 1,700│ │ │ │ ├────────┼────┤ │ │ │ │⒙燈具開關出口配│ 2,220│ │ │ │ │ 線含開關蓋板 │ │ │ │ │ ├────────┼────┤ │ │ │ │⒚廁所單開塑鋼門│ 10,400│ │ │ │ ├────────┼────┼─────────────┼─────────────┼─────────────┤ │⒛上項五金配件、│ 6,000│純工資 │純工資 │ │ │ 安裝 │ │ │ │ │ ├────────┼────┼─────────────┼─────────────┼─────────────┤ │㈢原有隔間復原工│ │ │ │ │ │ 程 │ │ │ │ │ ├────────┼────┼─────────────┼─────────────┼─────────────┤ │⒈雙面單層耐燒一│ 16,800│連工帶料 │純材料費 │觀諸工項2僅係工項1工程之油│ │ 級15mm石膏板-1│ │ │ │漆,並不包含裝設,而工項1 │ │ /2C型鋼+60K2岩│ │ │ │需經人力裝設使得成為房屋室│ │ 棉隔間牆 │ │ │ │內裝潢之一部,是認工項1應 │ │ │ │ │ │係連工帶料費用。 │ ├────────┼────┼─────────────┼─────────────┼─────────────┤ │⒉上述工程油漆(│ 7,665│連工帶料(油漆、土材料+工│連工帶料(油漆、土材料+工│ │ │ 批土、刷漆) │ │資) │資) │ │ ├────────┼────┼─────────────┼─────────────┼─────────────┤ │⒊水電復原工程 │ │ │ │ │ ├────────┼────┼─────────────┼─────────────┼─────────────┤ │⒋原有壁面雙孔插│ 9,900│連工帶料(面板、配線材料+│連工帶料(面板、配線材料+│ │ │ 座配線(含面板│ │工資) │工資) │ │ │ ,不含配管,因│ │ │ │ │ │ 原已有配管) │ │ │ │ │ ├────────┼────┼─────────────┼─────────────┼─────────────┤ │二、二樓復原工程│ │ │ │ │ ├────────┼────┼─────────────┼─────────────┼─────────────┤ │㈠廁所復原工程 │ │ │ │ │ ├────────┼────┼─────────────┼─────────────┼─────────────┤ │⒈廁所1/2B砌磚 │ 27,195│連工帶料(磚塊、水泥材料+│連工帶料(磚塊、水泥材料+│ │ │ │ │工資) │工資) │ │ ├────────┼────┼─────────────┼─────────────┼─────────────┤ │⒉廁所壁面水泥打│ 29,627│連工帶料(水泥材料+工資)│連工帶料(水泥材料+工資)│ │ │ 底、整平、粉光│ │ │ │ │ ├────────┼────┼─────────────┼─────────────┼─────────────┤ │⒊上項牆面、地坪│ 11,395│連工帶料(防水材料+工資)│連工帶料(防水材料+工資)│ │ │ 防水工程 │ │ │ │ │ ├────────┼────┼─────────────┼─────────────┼─────────────┤ │⒋廁所地坪鋪20×│ 3,234│純材料費 │純材料費 │ │ │ 20CM磁磚 │ │ │ │ │ ├────────┼────┼─────────────┼─────────────┼─────────────┤ │⒌上項地磚貼工 │ 2,145│純工資 │純工資 │ │ ├────────┼────┼─────────────┼─────────────┼─────────────┤ │⒍廁所壁面鋪20CM│ 28,028│純材料費 │純材料費 │ │ │ ×25CM磁磚 │ │ │ │ │ ├────────┼────┼─────────────┼─────────────┼─────────────┤ │⒎上項壁磚貼工 │ 18,590│純工資 │純工資 │ │ ├────────┼────┼─────────────┼─────────────┼─────────────┤ │⒏和成牌感應式小│ 11,200│純材料費 │純材料費 │ │ │ 便斗 │ │ │ │ │ ├────────┼────┤ │ │ │ │⒐和成牌坐式馬桶│ 5,170│ │ │ │ │ S-140AI粉牙 │ │ │ │ │ ├────────┼────┤ │ │ │ │⒑和成牌洗面盆 │ 3,450│ │ │ │ ├────────┼────┤ │ │ │ │⒒和成牌龍頭 │ 3,100│ │ │ │ ├────────┼────┤ │ │ │ │⒓地板落水頭 │ 500│ │ │ │ ├────────┼────┤ │ │ │ │⒔圓形PVC框鏡子 │ 2,150│ │ │ │ ├────────┼────┼─────────────┼─────────────┼─────────────┤ │⒕衛浴設備安裝工│ 4,500│純工資 │純工資 │ │ │ 資 │ │ │ │ │ ├────────┼────┼─────────────┼─────────────┼─────────────┤ │⒖廁所釘PVC天花 │ 3,960│純材料費 │純材料費 │ │ │ 板 │ │ │ │ │ ├────────┼────┤ │ │ │ │⒗天花板吸頂燈 │ 1,300│ │ │ │ ├────────┼────┤ │ │ │ │⒘上述工程配管線│ 1,700│ │ │ │ ├────────┼────┤ │ │ │ │⒙燈具開關出口配│ 2,220│ │ │ │ │ 線含開關蓋板 │ │ │ │ │ ├────────┼────┤ │ │ │ │⒚廁所單開塑鋼門│ 10,400│ │ │ │ ├────────┼────┼─────────────┼─────────────┼─────────────┤ │⒛上項五金配件、│ 6,000│純工資 │純工資 │ │ │ 安裝 │ │ │ │ │ ├────────┼────┼─────────────┼─────────────┼─────────────┤ │㈡水電復原工程 │ │ │ │ │ ├────────┼────┼─────────────┼─────────────┼─────────────┤ │原有壁面雙孔插座│ 21,600│連工帶料(面板、配線材料+│連工帶料(面板、配線材料+│ │ │配線(含面板,不│ │工資) │工資) │ │ │含配管,因原已有│ │ │ │ │ │配管) │ │ │ │ │ ├────────┼────┼─────────────┼─────────────┼─────────────┤ │三、三樓復原工程│ │ │ │ │ ├────────┼────┼─────────────┼─────────────┼─────────────┤ │㈠廁所復原工程 │ │ │ │ │ ├────────┼────┼─────────────┼─────────────┼─────────────┤ │⒈廁所1/2B砌磚 │ 27,195│連工帶料(磚塊、水泥材料+│連工帶料(磚塊、水泥材料+│ │ │ │ │工資) │工資) │ │ ├────────┼────┼─────────────┼─────────────┼─────────────┤ │⒉廁所壁面水泥打│ 29,627│連工帶料(水泥材料+工資)│連工帶料(水泥材料+工資)│ │ │ 底、整平、粉光│ │ │ │ │ ├────────┼────┼─────────────┼─────────────┼─────────────┤ │⒊上項牆面、地坪│ 11,395│連工帶料(防水材料+工資)│連工帶料(防水材料+工資)│ │ │ 防水工程 │ │ │ │ │ ├────────┼────┼─────────────┼─────────────┼─────────────┤ │⒋廁所地坪鋪20×│ 3,234│純材料費 │純材料費 │ │ │ 20CM磁磚 │ │ │ │ │ ├────────┼────┼─────────────┼─────────────┼─────────────┤ │⒌上項地磚貼工 │ 2,145│純工資 │純工資 │ │ ├────────┼────┼─────────────┼─────────────┼─────────────┤ │⒍廁所壁面鋪20CM│ 28,028│純材料費 │純材料費 │ │ │ ×25CM磁磚 │ │ │ │ │ ├────────┼────┼─────────────┼─────────────┼─────────────┤ │⒎上項壁磚貼工 │ 18,590│純工資 │純工資 │ │ ├────────┼────┼─────────────┼─────────────┼─────────────┤ │⒏和成牌感應式小│ 11,700│純材料費 │純材料費 │ │ │ 便斗 │ │ │ │ │ ├────────┼────┤ │ │ │ │⒐和成牌坐式馬桶│ 5,170│ │ │ │ │ S-140AI粉牙 │ │ │ │ │ ├────────┼────┤ │ │ │ │⒑和成牌洗面盆 │ 3,450│ │ │ │ ├────────┼────┤ │ │ │ │⒒和成牌龍頭 │ 3,100│ │ │ │ ├────────┼────┤ │ │ │ │⒓地板落水頭 │ 500│ │ │ │ ├────────┼────┤ │ │ │ │⒔圓形PVC框鏡子 │ 2,150│ │ │ │ ├────────┼────┼─────────────┼─────────────┼─────────────┤ │⒕衛浴設備安裝工│ 4,500│純工資 │純工資 │ │ │ 資 │ │ │ │ │ ├────────┼────┼─────────────┼─────────────┼─────────────┤ │⒖廁所釘PVC天花 │ 3,960│純材料費 │純材料費 │ │ │ 板 │ │ │ │ │ ├────────┼────┤ │ │ │ │⒗天花板吸頂燈 │ 1,300│ │ │ │ ├────────┼────┤ │ │ │ │⒘上述工程配管線│ 1,700│ │ │ │ ├────────┼────┤ │ │ │ │⒙燈具開關出口配│ 2,220│ │ │ │ │ 線含開關蓋板 │ │ │ │ │ ├────────┼────┤ │ │ │ │⒚廁所單開塑鋼門│ 10,400│ │ │ │ ├────────┼────┼─────────────┼─────────────┼─────────────┤ │⒛上項五金配件、│ 6,000│純工資 │純工資 │ │ │ 安裝 │ │ │ │ │ ├────────┼────┼─────────────┼─────────────┼─────────────┤ │㈡水電復原工程 │ │ │ │ │ ├────────┼────┼─────────────┼─────────────┼─────────────┤ │原有壁面雙孔插座│ 24,750│連工帶料(面板、配線材料+│連工帶料(面板、配線材料+│ │ │配線(含面板,不│ │工資) │工資) │ │ │含配管,因原已有│ │ │ │ │ │配管) │ │ │ │ │ ├────────┼────┼─────────────┼─────────────┼─────────────┤ │四、四樓復原工程│ │ │ │ │ ├────────┼────┼─────────────┼─────────────┼─────────────┤ │㈠廁所復原工程 │ │ │ │ │ ├────────┼────┼─────────────┼─────────────┼─────────────┤ │⒈廁所1/2B砌磚 │ 27,195│連工帶料(磚塊、水泥材料+│連工帶料(磚塊、水泥材料+│ │ │ │ │工資) │工資) │ │ ├────────┼────┼─────────────┼─────────────┼─────────────┤ │⒉廁所壁面水泥打│ 38,181│連工帶料(水泥材料+工資)│連工帶料(水泥材料+工資)│ │ │ 底、整平、粉光│ │ │ │ │ ├────────┼────┼─────────────┼─────────────┼─────────────┤ │⒊上項牆面、地坪│ 14,685│連工帶料(防水材料+工資)│連工帶料(防水材料+工資)│ │ │ 防水工程 │ │ │ │ │ ├────────┼────┼─────────────┼─────────────┼─────────────┤ │⒋廁所地坪鋪20×│ 4,606│純材料費 │純材料費 │ │ │ 20CM磁磚 │ │ │ │ │ ├────────┼────┼─────────────┼─────────────┼─────────────┤ │⒌上項地磚貼工 │ 3,055│純工資 │純工資 │ │ ├────────┼────┼─────────────┼─────────────┼─────────────┤ │⒍廁所壁面鋪20CM│ 39,533│純材料費 │純材料費 │ │ │ ×25CM磁磚 │ │ │ │ │ ├────────┼────┼─────────────┼─────────────┼─────────────┤ │⒎上項壁磚貼工 │ 26,234│純工資 │純工資 │ │ ├────────┼────┼─────────────┼─────────────┼─────────────┤ │⒏和成牌感應式小│ 11,700│純材料費 │純材料費 │ │ │ 便斗 │ │ │ │ │ ├────────┼────┤ │ │ │ │⒐和成牌坐式馬桶│ 10,200│ │ │ │ │ S-140AI粉牙 │ │ │ │ │ ├────────┼────┤ │ │ │ │⒑和成牌洗面盆 │ 6,900│ │ │ │ ├────────┼────┤ │ │ │ │⒒和成牌龍頭 │ 6,200│ │ │ │ ├────────┼────┤ │ │ │ │⒓地板落水頭 │ 750│ │ │ │ ├────────┼────┤ │ │ │ │⒔圓形PVC框鏡子 │ 4,300│ │ │ │ ├────────┼────┼─────────────┼─────────────┼─────────────┤ │⒕衛浴設備安裝工│ 9,000│純工資 │純工資 │ │ │ 資 │ │ │ │ │ ├────────┼────┼─────────────┼─────────────┼─────────────┤ │⒖廁所釘PVC天花 │ 5,640│純材料費 │純材料費 │ │ │ 板 │ │ │ │ │ ├────────┼────┤ │ │ │ │⒗天花板吸頂燈 │ 1,950│ │ │ │ ├────────┼────┤ │ │ │ │⒘上述工程配管線│ 2,550│ │ │ │ ├────────┼────┤ │ │ │ │⒙燈具開關 │ 750│ │ │ │ ├────────┼────┤ │ │ │ │⒚廁所單開塑鋼門│ 15,600│ │ │ │ ├────────┼────┼─────────────┼─────────────┼─────────────┤ │⒛上項五金配件、│ 9,000│純工資 │純工資 │ │ │ 安裝 │ │ │ │ │ ├────────┼────┼─────────────┼─────────────┼─────────────┤ │㈡水電復原工程 │ │ │ │ │ ├────────┼────┼─────────────┼─────────────┼─────────────┤ │原有壁面雙孔插座│ 22,050│連工帶料(面板、配線材料+│連工帶料(面板、配線材料+│ │ │配線(含面板,不│ │工資) │工資) │ │ │含配管,因原已有│ │ │ │ │ │配管) │ │ │ │ │ ├────────┴────┴─────────────┴─────────────┼─────────────┤ │ │總計 │ │ │純工資149,459元 │ │ │連工帶料527,557元 │ │ │ (以工料比1:1計算,內含│ │ │ 工資263,779元、材料費 │ │ │ 263,778元) │ │ │純材料費391,271元 │ │ │因材料費須以10%計算原物殘 │ │ │值,則九昱公司就此部分可以│ │ │請求之費用為478,743元【計 │ │ │算式:149,459+263,779+(│ │ │263,778+391,271)10%= │ │ │478,743】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50 451 452 453 454 455 456 457 458 459 460 461 462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70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477 478 479 480 481 482 483 484 485 486 487 488 489 490 491 492 493 494 495 496 497 498 499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527 528 529 530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7 538 539 540 541 542 543 544 545 546 547 548 549 550 551 552 553 554 555 556 557 558 559 560 561 562 563 564 565 566 567 568 569 570 571 572 573 574 575 576 577 578 579 580 581 582 583 584 585 586 587 588 589 590 591 592 593 594 595 596 597 598 599 600 601 602 603 604 605 606 607 608 609 610 611 612 613 614 615 616 617 618 619 620 621 622 623 624 625 626 627 628 629 630 631 632 633 634 635 636 637 638 639 640 641 642 643 644 645 646 647 648 649 650 651 652 653 654 655 656 657 658 659 660 661 662 663 664 665 666 667 668 669 670 671 672 673 674 675 676 677 678 679 680 681 682 683 684 685 686 687 688 689 690 691 692 693 694 695 696 697 698 699 700 701 702 703 704 705 706 707 708 709 710 711 712 713 714 715 716 717 718 719 720 721 722 723 724 725 726 727 728 729 730 731 732 733 734 735 736 737 738 739 740 741 742 743 744 745 746 747 748 749 750 751 752 753 754 755 756 757 758 759 760 761 762 763 764 765 766 767 768 769 770 771 772 773 774 775 776 777 778 779 780 781 782 783 784 785 786 787 788 789 790 791 792 793 794 795 796 797 798 799 800 801 802 803 804 805 806 807 808 809 810 811 812 813 814 815 816 817 818 819 820 821 822 823 824 825 826 827 828 829 830 831 832 833 834 835 836 837 838 839 840 841 842 843 844 845 846 847 848 849 850 851 852 853 854 855 856 857 858 859 860 861 862 863 864 865 866 867 868 869 870 871 872 873 874 875 876 877 878 879 880 881 882 883 884 885 886 887 888 889 890 891 892 893 894 895 896 897 898 899 900 901 902 903 904 905 906 907 908 909 910 911 912 913 914 915 916 917 918 919 920 921 922 923 924 925 926 927 928 929 930 931 932 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