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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上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台灣特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陳春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雅彼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上訴人未表明上訴理由(即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 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 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並 按對造人數添具繕本,逾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 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梁夢迪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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