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台灣特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駱陳春梅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雅
彼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上訴人未表明上訴理由(即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
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
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並
按對造人數添具
繕本,逾期逕為定期辯論,
非經說明正當原因,
不得提出新攻擊
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梁夢迪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