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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上字第 3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388號 上 訴 人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 訴訟代理人 林暘賀       莊嘉宏       詹智鈞 被 上訴人 當代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宗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奕霖律師       林育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9月19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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