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389號
上 訴 人 舒姜瑪琳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秀娟
被
上訴人 富山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寶淑
訴訟代理人 謝志明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山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
事件,上訴人未於104 年8 月10日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經本
院於104 年9 月2 日以函文通知上訴人於收狀後5 日內補提上訴
理由,該函文並於同月18日發生送達效力
等情,有
上開函文、送
達回證附卷
可稽,然上訴人
迄今仍未補正,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第444 條之1 第1 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具狀補正,並
按對造人數添具
繕本,逾期
非經說明正
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
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