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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上字第 3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389號 上 訴 人 舒姜瑪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被上訴人  富山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寶淑 訴訟代理人 謝志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山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 事件,上訴人未於104 年8 月10日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經本 院於104 年9 月2 日以函文通知上訴人於收狀後5 日內補提上訴 理由,該函文並於同月18日發生送達效力等情,有上開函文、送 達回證附卷可稽,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4 條之1 第1 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具狀補正,並按對造人數添具繕本,逾期非經說明正 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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