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399號
上 訴 人 皮耶軟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沈倖如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利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上訴人未表明上訴理由(即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
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
用第444 條之1 第1 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
正,並
按對造人數添具
繕本,逾期逕為定期辯論,
非經說明正當
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
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陳家淳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