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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上字第 3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399號 上 訴 人 皮耶軟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沈倖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利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上訴人未表明上訴理由(即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 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 用第444 條之1 第1 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 正,並對造人數添具繕本,逾期逕為定期辯論,經說明正當 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陳家淳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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