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404號
附帶
上訴人
陳銀珍
王裕桂
陳四珍
陳騰珍
黃瑞香
范成銓
賴勝女
胡光宇
吳財傳
潘碧雲
張雅麗
徐金松
羅卉穎
陳蕭春綢
詹信德
林美珍
陳平義
龔淑英
陳麗敏
陳麗花
林玉英
黃勝義
蔡幸芳
陳阿建
王曾健華
劉欣宜
沈彩菊
李王麗珠
江維正
王國霖
余碧霞
李煥財
陳麗鳳
林世洲
陳碧
王清隆
王李碧霞
兼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魏蓮桂
徐阿球
康常美
彭信田
上列附帶
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萬道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
害賠償事件,
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附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1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 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