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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上字第 4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404號 附帶上訴人       陳銀珍       王裕桂       陳四珍       陳騰珍       黃瑞香       范成銓       賴勝女       胡光宇       吳財傳       潘碧雲       張雅麗       徐金松       羅卉穎       陳蕭春綢       詹信德       林美珍       陳平義       龔淑英       陳麗敏       陳麗花       林玉英       黃勝義       蔡幸芳       陳阿建       王曾健華       劉欣宜       沈彩菊       李王麗珠       江維正       王國霖       余碧霞       李煥財       陳麗鳳       林世洲       陳碧       王清隆       王李碧霞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蓮桂       徐阿球       康常美       彭信田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萬道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1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 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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