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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聲字第 13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61號 聲 請 人 徐婉蘭律師 相 對 人 利拍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日商.平和精機工業株式會社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山口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鷹宏企業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利拍精密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將本院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三號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 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 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3 定有明文 。另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 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原告(被上訴人)鷹宏企業有 限公司訴請被告(上訴人)利拍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連 帶給付買賣價金等案件之原告歷審訴訟代理人,該案目前經 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中,因一審開庭時,承審法官曾經問 及共同被告有無專利權,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李岳霖律師曾 明確表示沒有,該段問答漏未記載於開庭筆錄中,詎李岳霖 律師嗣後否認曾為該等陳述,因時間久遠,聲請人無法確定 是在哪一次開庭,故須聲請一審歷次開庭之法庭影音光碟, 爰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 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促應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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