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61號
聲 請 人 徐婉蘭
律師
相 對 人 利拍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日商.平和精機工業株式會社
兼上二人
法定
代理人 山口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鷹宏企業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利拍精密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將本院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三號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
聲請人。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 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3 定有明文
。另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
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 條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原告(被
上訴人)鷹宏企業有
限公司訴請
被告(
上訴人)利拍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連
帶給付買賣價金等案件之原告歷審訴訟代理人,該案目前經
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中,因一審開庭時,承審法官曾經問
及共同被告有無專利權,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李岳霖律師曾
明確表示沒有,該段問答漏未記載於開庭筆錄中,
詎李岳霖
律師
嗣後否認曾為該等陳述,因時間久遠,聲請人無法確定
是在哪一次開庭,故須聲請一審歷次開庭之法庭影音光碟,
爰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
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促應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