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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聲字第 13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86號 聲 請 人 譚林福蓮 上列聲請人因與鎰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依法令得不予許 可者,法院得不予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新修正法 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新修正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 敘明其理由。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8 月7 日具狀向本院表示:為明瞭 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183 號案件,於103 年6 月9 日下午 2 時30分庭期開庭內容,依法庭錄音錄影辦法第7 條規定, 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未敘明其理由,其聲請與 首開規定之要件,並不相符,其聲請不能准許,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 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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