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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管理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3號 原   告 夏威夷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彭振華 訴訟代理人 周世中       林哲倫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徐建弘律師 被   告 泰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頌雯 訴訟代理人 許良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7月11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賴淑芬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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