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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1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漁歌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玉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鴻宇數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 ○四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一號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肆仟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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