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漁歌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玉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鴻宇數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
○四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一號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肆仟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