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64號
反訴 原告 博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宇岳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
複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啟茂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貸物等
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部分之
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9,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反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