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1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貸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64號 上 訴 人 啟茂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遵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博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 貸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柒拾 玖萬柒仟零貳拾元(計算式:本訴部分2,287,620 元+反訴部分 1,509,400 元=3,797,0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柒仟玖 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憶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