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34號
原 告 主村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宋曉嵐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
律師
被 告 窈窕診所
法定代理人 羅國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0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又前開補正裁定業已於同年月
18日送達原告及訴訟代理人,此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
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