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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2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34號 原   告 主村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曉嵐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被   告 窈窕診所 法定代理人 羅國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0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又前開補正裁定業已於同年月 18日送達原告及訴訟代理人,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 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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