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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2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主村醫療器材有限公司(原名瀚元企管顧問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宋曉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國峰即窈窕診所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玖 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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