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79號
原 告 張喬南
張黛華
張崇南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周念暉
律師
黃冠瑋律師
複代理人 任俞仲律師
被 告 張震南
訴訟代理人 鄒孟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
九時五十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
準備程序,原告並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民事準備(二
)
暨訴之聲明更正狀已合法送達追加被告景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併本院有
管轄權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