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2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79號 原   告 張喬南       張黛華       張崇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黃冠瑋律師 複代理人  任俞仲律師 被   告 張震南 訴訟代理人 鄒孟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 九時五十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原告並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民事準備(二 )暨訴之聲明更正狀已合法送達追加被告景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併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