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79號
原 告 張喬南
張黛華
張崇南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周念暉
律師
黃冠瑋律師
複代理人 任俞仲律師
被 告 張震南
訴訟代理人 鄒孟昇律師
被 告 景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震南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住所地係分別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7樓、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1樓,依民事訴
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另被告景懋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亦
抗辯本院無管轄權(本院卷第257頁),本件即
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原告依首開法條聲請(本院卷第258頁)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應予准許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