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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2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79號 原   告 張喬南       張黛華       張崇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黃冠瑋律師 複代理人  任俞仲律師 被   告 張震南 訴訟代理人 鄒孟昇律師 被   告 景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震南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分別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7樓、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1樓,依民事訴 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另被告景懋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亦抗辯本院無管轄權(本院卷第257頁),本件即 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原告依首開法條聲請(本院卷第258頁)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應予准許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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