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26號
原 告 長祿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長儀
上列原告與
被告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原告
起訴狀訴之聲明前段記載「敬請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將
長祿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購置的領袖社區A2棟陸樓
恢復到臺北市都發局認定合法的
態樣...」,如何恢復?何謂「
臺北市都發局認定合法的態樣」?其聲明未
臻明確,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正具體、明確之訴之聲明,及補正實體法上
請求權基礎(原告
請求所依據之
法律規定條文),並提出房地預定
買賣契約書全文
影本(請勿節錄),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