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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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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3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26號 原   告 長祿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前段記載「敬請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將 長祿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購置的領袖社區A2棟陸樓 恢復到臺北市都發局認定合法的態樣...」,如何恢復?何謂「 臺北市都發局認定合法的態樣」?其聲明未臻明確,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正具體、明確之訴之聲明,及補正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 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並提出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全文 影本(請勿節錄),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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