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55號
原 告 松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梨秋
訴訟代理人 許向雲
被 告 辰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良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翶
律師
林仕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上午十一
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