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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35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355號 原   告 松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梨秋 訴訟代理人 許向雲 被   告 辰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良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翶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仕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2項原 為:「 一、被告應將(如證2圖)侵權、偽製新模具收回在 原告面前予以銷毀。二、被告應依『模具開模保密合約書 』 (證1)11罰則:2內容規範,給付原告違約賠償金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按 年利率5﹪之利息。三、前2項請求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見本院卷㈠5頁),於民國104年6月25日變更訴之 聲明為:「1、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前項 請求願提供擔保品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㈠第45頁 ),核原告所為,應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原告於98年9月21日與被告簽立「模具開模 保密合約書」(下稱系爭保密書),依據系爭保密書第11條 罰則約定:「乙方(即被告)不管是有心或無意將本設計搞 ,透露或轉賣他人,即構成違約侵權行為,應賠償甲方(即 原告)100萬元違約金」,然被告未經原告同意私下為訴外 人家暘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家暘公司)製造1穴4模名片型卡 片外殼新模具(下稱新模具),卻使用原告存放於被告處名 片型卡片外殼3D圖(下稱系爭3D圖),得款25萬元,被告顯 然違反上開約定,自應依系爭保密書第11條約定賠償原告 100萬元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前向家暘公司提起請求履行合約之民事訴訟 ,經鈞院以102年度訴字第69號、臺灣高等法院( 下稱高院 )以103年度上易字第172號判決確定(下稱另案),而由另 案確定判決事實及理由記載:「上訴人主張(即原告):兩 造於98年10月21日簽訂『塑膠卡片射出保密合約書』(下稱 系爭A契約書),由伊向訴外人辰曜企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定作模具(下稱舊模具)…又兩造於99年間另簽訂『塑膠 卡片射出保密合約書』(下稱系爭B契約書), 約定由被上 訴人(即家暘公司 )出資定作1模4穴上蓋及下蓋各1組之模 具(下稱新模具 ),為伊射出生產100萬組產品,新模具之 所有權則伊所有。被上訴人已向辰曜公司訂製新模具,並於 100年2月10日前送交新模具之量產樣本予伊驗收,伊發現諸 多瑕疵,要求被上訴人改善未果…」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8 頁)、「五、關於請求返還新模具部分:…查被上訴人確曾 於99年間針對新模具之訂製向辰曜公司詢價,辰曜公司並於 同年11月30日出具新模具之報價單,被上訴人嗣將該報價單 出示予上訴人,由上訴人在其上加註『家暘開模,30萬片之 內維持原價5元/每片,30萬片以後變成4元/每片』等字後回 傳予被上訴人,並由李敏菁在前開加註文字旁用印,表示被 上訴人同意加註文字之內容。而被上訴人嗣以自己名義向辰 曜公司訂製新模具,且沿用上訴人向該公司訂製舊模具之圖 ,僅更改模具穴數,被上訴人並已給付辰曜公司兩期模具款 ,但尾款尚未給付等情,雖據辰曜公司之負責人陳俊良及李 敏菁證述在卷」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9頁背面)、「五、關 於請求返還新模具部分:…上訴人(即原告)於起訴時提出 之系爭B契約書,第3條之內容為:『5元/每組(上蓋+本 體),雙方同意開模量產後價格調整為4元/每組(上蓋+本 體)總價應依此報價更改』,上訴人在前開約定旁,另以手 寫加註『依照附件四(即辰曜公司(即被告)出具予被上訴人 (即家暘公司)之新模具報價單),談好價格填入』等字( 見原審卷㈠第14頁),顯見前開約定之內容,係依照前述報 價單內上訴人加註之價格為記載,由此可知,前述報價單之 提出日,應早於系爭B契約書之製作日期。尤證上訴人主張 被上訴人係就系爭B契約書之內容與其達成合意後,方依約 向辰曜公司訂製新模具云云實。應以被上訴人所述:其向 辰曜公司訂製新模具後,上訴人方提出系爭B契約書予其閱 覽等語為真。易言之,被上訴人係在兩造針對新模具之合作 計畫開始洽談後、尚未達成合意前,即先向辰曜公司訂製新 模具。」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5頁),且由原告確曾於被證 三之報價單(下稱系爭報價單)(見本院卷㈠第57頁)上就 「NO.1品名-松宇主體」勾選以S420作為模仁主體、就「NO .2品名-USB」勾選以S420作為USB之鋼材,而上述鋼材合計 費用為26萬元,嗣經與家暘公司協調後價格降為25萬元, 與原告起訴狀指摘被告得款25萬元相符,以及原告於被告製 作新模具後,原告曾與家暘公司進行試模,並就新模具射出 結果進行討論,並羅列出被證4第1至8點之檢討結果,此情 亦經另案確定判決認定:「被上訴人向辰曜公司訂製新模具 後,兩造確曾就新模具進行試模,除據李敏菁證述在卷…, 並有兩造在100年2月間針對新模試模問題,往來之文件足憑 」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0頁),且由檢討結果第7點記載: 「已經重新開模,若還像舊模那樣需要重新摸索…本公司( 即原告)均無法接受」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9頁),並經原 告之訴訟代理人許先生在被證4下簽名及加蓋原告公司章等 情。綜上,足證家暘公司委託被告製作新模具並非依據系爭 B契約書,而係系爭B契約成立前磋商階段,原告與家暘公司 新模具製造之約定,又因原告曾在系爭報價單上勾選新模具 之鋼材,可認原告知悉家暘公司接洽委託製作新模具之廠商 為被告,亦因原告未交付新圖,且曾就新模具試模,可證原 告確實同意被告以系爭3D圖為家暘公司製作新模具,因此, 原告主張被告違反系爭保密書第11條約定,請求被告賠償違 約金100萬元,應屬無據。退步言,縱鈞院認定被告有違反 系爭保密書第11條約定,然依據系爭保密書所示舊模具款僅 9萬4,500元,原告竟要求逾價金10倍之100萬元違約金,該 違約金顯屬過高,應予酌減,且原告顯有民法第148條權利 濫用之情形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 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如受不利益判決,被告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卷㈠第68頁): (一)兩造於98年9月21日簽訂系爭保密書, 約定由原告向被告 定作模具,其中系爭保密書第11條約定:「 …2、乙方( 即被告)不管是有心或無意將本設計稿,透露或轉賣他人 ,即構成違約侵權行為,應賠償甲方(即原告 )100萬元 違約金。」,此有系爭保密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6頁)。 (二)被告曾於99年間為家暘公司製作新模具,且被告製作新模 具係使用原告存放於被告電腦之系爭3D圖。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未經其同意,私下為家暘公司製造新模具時, 使用原告存放於被告處之系爭3D圖,故依據兩造簽立之系爭 保密書第11條罰則:「 …2、乙方(即被告)不管是有心或 無意將本設計稿,透露或轉賣他人,即構成違約侵權行為, 應賠償甲方(即原告)100萬元違約金。 」,被告自應賠償 原告100萬元等語;為被告所否認。 是本件之爭點為:( 一)被告為家暘公司製作新模具,而使用原告系爭3D圖之行 為,有無經過原告之同意?(二)原告依據系爭保密書第11 條第2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違約賠償金100萬元,有無理由 ?茲分述如下: (一)被告為家暘公司製作新模具,而使用原告系爭3D圖之行為 ,有無經過原告之同意?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依據 被告負責人陳俊良於另案證稱:家暘公司向被告訂製新模 具之用途伊不知道,伊只知道家暘公司下單給伊,伊就依 照訂單交貨,家暘公司跟伊訂製新模具那次,並沒有給伊 圖,而是沿用之前原告做模具時給伊的圖等語(見本院卷 ㈠第10頁、第11頁),顯見被告收受家暘公司之訂單時並 無確認家暘公司有無系爭B契約書之授權, 被告收受訂單 前後亦無以電話、E-mail或是其他文件告知原告,並經原 告同意授權使用系爭3D圖。又依家暘公司之會計李敏菁於 另案證稱:伊確認有將新模具下單給被告,但不知道是何 人說要開新模具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3頁)、家暘公司另 案法定代理人王祥益於另案陳稱:是伊得知原告要給伊10 0萬個訂單後,伊先去向被告訂製新模具, 後來原告才拿 出系爭B契約書等語( 見本院卷㈠第34頁背面及第35頁 ) ,顯見家暘公司向被告確認新模具訂單時, 並無系爭B契 約書之授權,新模具訂單亦未經原告同意、簽名及蓋章。 綜上,因訂製原告之專利模具有2種方式:一為依據系爭B 契約書之授權製作,二為私下委請被告製作。然無論原告 下單100萬組或1,000萬組數量於家暘公司、或是原告提供 家暘公司使用之舊模具是否能負荷原告下單量,家暘公司 均無權製作原告之專利模具,除非原告與家暘公司有成立 系爭B契約書,因系爭B契約書第17條始有授權家暘公司合 法製作原告之專利模具。然家暘公司已於另案否認與原告 有訂立系爭B契約書, 則家暘公司並非原告委託之模具製 造廠,是家暘公司向被告訂製新模具,顯係私下委託製作 ,足證被告係未經原告同意,直接沿用原告存放於被告之 系爭3D圖為家暘公司製作新模具,因此被告已違反系爭保 秘書第11條之約定云云。惟為被告所否認,辯稱:家暘公 司委託被告製作新模具並非依據系爭B契約書,而係系爭B 契約成立前磋商階段,原告與家暘公司就新模具製造之約 定,又由原告曾在系爭報價單上勾選新模具之鋼材,且未 提供製作新模具之設計圖予家暘公司或被告,並曾就新模 具試模及作出檢討等情觀之,足證原告明知家暘公司接洽 委託製作新模具之廠商為被告,且原告確實同意被告以系 爭3D圖為家暘公司製作新模具等語。 2、經查參諸原告於另案起訴狀陳稱:「…四、雙方協議由 99年12月再重新製作1模4穴上蓋1組與1模4穴下蓋1組(附 件四有辰曜企業有限公司99年11月30日報價單),上述報 價單原告(即原告)有記錄原告與被告(即家暘公司)王 老板協議新開模具成本射出合作價格:30萬組內維持原價 5元/1組, 30萬組以後價格降為4元/組,另外原告也指定 模具模仁鋼材為S420+熱處理。…五、新模具製程從99年 12月開始開模,100年2月10日被告送來新模具試模與舊模 具量產樣本,內附被告廠長說明(如附件五)……※原告 於100年2月11日對於被告100年2月10日送來樣品做出回覆 ,回覆全文(如附件六)※100年3、4月左右被告再送1次 新模具試樣,原告試完後回覆被告反面突出物四周會積墨 現象要求改善,被告要本人先磨平看看是否會積墨,原告 依據被告指示有先做沙紙磨平再試印,情況依舊,原告將 此情況告知被告,被告承諾會處理但從此未見被告關於模 具有進一步相關動作」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3至24頁), 且原告於另案所檢附之附件四、五、六核與本件被告所提 出之被證3、7、9證物相同,業經本院職權調閱另案卷宗 核閱無誤;又參以證人李敏菁即家暘公司之會計於本院證 稱:家暘公司委託被告製造新模具是基於與原告間之合意 ,原告一開始自己有跟被告開一付舊模具,當時原告有提 供1個系爭3D圖給被告製作舊模具,有2個附件1大1小,同 時開在同1個模具上,因為試模試很久試了1年多,雖然可 以量產,但不符合原告他要下100萬片的產能,所以因為 原告有100萬片產能的需求,而我們是負責塑膠成品的量 產,而被告是製作模具的廠商,因為有100萬片的前提, 而舊模具不符合量產要求,所以我們有與原告口頭商談後 ,原告同意由我們先出錢25萬元,委託被告以原告之前所 提供被告系爭3D圖直接製作1大1小的2個模具(也就是 將舊模具分成1大1小的方式製作,即新模具),而我們所 支付的25萬元,再由100萬片的生產量再慢慢抵扣,後來 所製作之新模具也試模給原告許先生確認,…而試模後送 樣給原告後,就不了了之。又被證3是新模具之報價單, 上面的家暘公司及我的章都是我蓋用的,但這字不是我寫 的,這字是原告公司許先生寫的。被證3當初是被告以電 子郵件寄送給我的新模具報價單,後來我將報價單傳給原 告,後來原告公司的許先生就在被證3撰寫「家暘公司開 模…變成4元/每片」,而他撰寫後是以何種方式拿給我, 我不記得了。另新模具製造後,家暘公司與原告有針對新 模具進行試模檢討等語(見本院卷㈡第34頁背面至35頁) ;再參以原告不否認前曾委由被告製作舊模具,並曾提供 系爭3D圖,已如前述,而系爭報價單即被證3證物下方有 記載:「模具製作以2D或3D圖面為準…」等語(見本院卷 ㈠第57頁);另參以原告之許先生回覆家暘公司之「新模 第1次試模、舊模更改缺點與注意事項說明」即被證9證物 (下稱系爭試模檢討書)記載:「…特別交代模具主體裡 面圓凸柱,別家又圓、又大、又堅固,我們的圓凸柱就非 作成又尖、又小、又不堅固,射幾次便會融掉。有樣本、 『有圖可以看』可以更改,還是做不出來,1年半的檢討 真正白費,生氣是必然的,就不知生氣會不會讓品質提昇 。主體裡面圓凸柱在閉合上不是沒有作用,只是作用比較 小,不要把它當作裝飾品」等語(見本院卷㈡29頁),其 上並蓋有原告公司章及原告公司許先生之簽署,且原告亦 不否認被證9證物為其所製作繕打(見本院卷㈡第145頁) 等情,原告雖就系爭試模檢討書上有關「有圖可以看」等 文字之記載,主張係指產品上印刷的各式彩色風景、人物 、卡通圖云云,然觀諸系爭檢討書之其他內容:「1、新 模射出品比舊模厚…新模具射出若太厚與舊模具射出放在 一起印刷會有問題」、「2、新模所有1、正面上蓋斜度2 、半手指斜度3、正面主體四週斜度是否與舊模同,…」 、「3、新模所有1、反面上蓋凹槽突起斜度2、反面主體 四週斜度是否與舊模同…」、「4、新模上蓋與主體摩差 卡榫,依舊做不好,這個地方說明最多次,但沒有一次滿 意…新模上蓋與主體部分若無法達到與別家同樣結合度與 全面式的平整度與靈活開、閉合度,那新模就不要驗收… 」等,均係在檢討試模產品之外型,而產品外型應與模具 是否依據設計圖製作有關,是原告上開主張,應無可採; 復參以系爭保密書第6條約定:「…開模完成甲方(即原 告)不再需要使用時,應通知乙方(即被告)立即將設計 圖由電腦或使用機器上去除。乙方不得藉故刁難」等語( 見本院卷㈠第6頁),而原告並未證明其於舊模具開模完 成後曾通知被告立即將系爭3D圖由電腦或使用機器上去除 。綜合上開事證,可認原告與家暘公司曾就先行製作新模 具達成約定,且因原告曾審閱被告所出具之系爭採購單, 足見原告知悉家暘公司係委由被告製作新模具,又原告前 委託被告製作舊模具時曾提供系爭3D圖,於舊模具開模完 成時亦未曾通知被告將系爭3D圖由電腦或使用機器上去除 ,且系爭採購單上已記載「模具製作以2D或3D圖面為準… 」,原告於新模具製作時復未提供新模具之設計圖予家暘 公司或被告,其後,原告就新模具試模且作出檢討事項時 ,亦從未就被告沿用系爭3D圖乙情表示不同意或質疑,足 認被告為家暘公司製作新模具而使用原告系爭3D圖之行為 ,係經過原告之同意。至原告主張家暘公司委由被告製作 原告之專利模具,僅能依據系爭B契約書之授權,然因家 暘公司已於另案否認有與原告訂立系爭B契約書,足認被 告沿用系爭3D圖為家暘公司製作新模具,係未經原告之同 意云云。然查,被告為家暘公司製作新模具,係基於原告 與家暘公司先行製作新模具之合意,已如前述,則原告及 家暘公司間是否成立系爭B契約書,實與本件無涉。從而 ,原告主張被告為家暘公司製作新模具而使用原告系爭3D 圖之行為,係未經原告之同意云云,應無可採。 (二)原告依據系爭保密書第11條第2項約定, 請求被告給付違 約賠償金100萬元,有無理由? 按系爭保密書第11條第2項固約定:「乙方(即被告 )不 管是有心或無意將本設計搞,透露或轉賣他人,即構成違 約侵權行為, 應賠償甲方(即原告)100萬元違約金。」 (見本院卷㈠第6頁 )。然查,被告為家暘公司製作新模 具而使用原告系爭3D圖之行為,係經原告之同意,業如前 述, 則原告依據上開約定請求被告賠償違約金100萬元, 即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被告為家暘公司製作新模具而使用原告系爭3D圖 之行為,係經過原告之同意,則原告依據系爭保密書第11條 第2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10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於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無影響,不另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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