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355號
原 告 松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梨秋
訴訟代理人 許向雲
被 告 辰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良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翶
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仕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4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
訴之聲明第1、2項原
為:「 一、被告應將(如證2圖)侵權、偽製新模具收回在
原告面前
予以銷毀。二、被告應依『模具開模保密合約書 』
(證1)11罰則:2內容規範,給付原告違約賠償金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並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 按
年利率5﹪之利息。三、前2項請求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見本院卷㈠5頁),
嗣於民國104年6月25日變更訴之
聲明為:「1、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前項
請求願提供擔保品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㈠第45頁
),核原告所為,應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
前揭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原告於98年9月21日與被告簽立「模具開模
保密合約書」(下稱
系爭保密書),依據系爭保密書第11條
罰則約定:「乙方(即被告)不管是有心或無意將本設計搞
,透露或轉賣他人,即構成違約
侵權行為,應賠償甲方(即
原告)100萬元違約金」,然被告未經原告同意私下為訴外
人家暘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家暘公司)製造1穴4模名片型卡
片外殼新模具(下稱新模具),卻使用原告存放於被告處名
片型卡片外殼3D圖(下稱系爭3D圖),得款25萬元,被告顯
然違反
上開約定,自應依系爭保密書第11條約定賠償原告
100萬元等語。
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前向家暘公司提起請求履行合約之民事訴訟
,經
鈞院以102年度訴字第69號、臺灣高等法院( 下稱高院
)以103年度上易字第172號判決確定(下稱另案),而由另
案
確定判決事實及理由記載:「
上訴人主張(即原告):
兩
造於98年10月21日簽訂『塑膠卡片射出保密合約書』(下稱
系爭A契約書),由伊向訴外人辰曜企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定作模具(下稱舊模具)…又兩造於99年間另簽訂『塑膠
卡片射出保密合約書』(下稱系爭B契約書), 約定由被
上
訴人(即家暘公司 )出資定作1模4穴上蓋及下蓋各1組之模
具(下稱新模具 ),為伊射出生產100萬組產品,新模具之
所有權則伊所有。被上訴人已向辰曜公司訂製新模具,並於
100年2月10日前送交新模具之量產樣本予伊驗收,伊發現諸
多瑕疵,要求被上訴人改善未果…」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8
頁)、「五、關於請求返還新模具部分:…查被上訴人確曾
於99年間針對新模具之訂製向辰曜公司詢價,辰曜公司並於
同年11月30日出具新模具之報價單,被上訴人嗣將該報價單
出示予上訴人,由上訴人在其上加註『家暘開模,30萬片之
內維持原價5元/每片,30萬片以後變成4元/每片』等字後回
傳予被上訴人,並由李敏菁在前開加註文字旁用印,表示被
上訴人同意加註文字之內容。而被上訴人嗣以自己名義向辰
曜公司訂製新模具,且沿用上訴人向該公司訂製舊模具之圖
,僅更改模具穴數,被上訴人並已給付辰曜公司兩期模具款
,但尾款尚未給付
等情,雖據辰曜公司之負責人陳俊良及李
敏菁證述在卷」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9頁背面)、「五、關
於請求返還新模具部分:…上訴人(即原告)於起訴時提出
之系爭B契約書,第3條之內容為:『5元/每組(上蓋+本
體),雙方同意開模量產後價格調整為4元/每組(上蓋+本
體)總價應依此報價更改』,上訴人在前開約定旁,另以手
寫加註『依照附件四(即辰曜公司(即被告)出具予被上訴人
(即家暘公司)之新模具報價單),談好價格填入』等字(
見原審卷㈠第14頁),顯見前開約定之內容,係依照前述報
價單內上訴人加註之價格為記載,由此可知,前述報價單之
提出日,應早於系爭B契約書之製作日期。尤證上訴人主張
被上訴人係就系爭B契約書之內容與其達成
合意後,方依約
向辰曜公司訂製新模具
云云非實。應以被上訴人所述:其向
辰曜公司訂製新模具後,上訴人方提出系爭B契約書予其閱
覽等語為真。
易言之,被上訴人係在兩造針對新模具之合作
計畫開始洽談後、尚未達成合意前,即先向辰曜公司訂製新
模具。」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5頁),且由原告確曾於被證
三之報價單(下稱系爭報價單)(見本院卷㈠第57頁)上就
「NO.1品名-松宇主體」勾選以S420作為模仁主體、就「NO
.2品名-USB」勾選以S420作為USB之鋼材,而上述鋼材合計
費用為26萬元,
嗣經與家暘公司協調後價格降為25萬元,
適
與原告起訴狀指摘被告得款25萬元相符,以及原告於被告製
作新模具後,原告曾與家暘公司進行試模,並就新模具射出
結果進行討論,並羅列出被證4第1至8點之檢討結果,此情
亦經另案確定判決認定:「被上訴人向辰曜公司訂製新模具
後,兩造確曾就新模具進行試模,除據李敏菁證述在卷…,
並有兩造在100年2月間針對新模試模問題,往來之文件
足憑
」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0頁),且由檢討結果第7點記載:
「已經重新開模,若還像舊模那樣需要重新摸索…本公司(
即原告)均無法接受」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9頁),並經原
告之訴訟代理人許先生在被證4下簽名及加蓋原告公司章等
情。綜上,
足證家暘公司委託被告製作新模具並非依據系爭
B契約書,而係系爭B契約成立前磋商階段,原告與家暘公司
新模具製造之約定,又因原告曾在系爭報價單上勾選新模具
之鋼材,可認原告知悉家暘公司接洽委託製作新模具之廠商
為被告,亦因原告未交付新圖,且曾就新模具試模,
可證原
告確實同意被告以系爭3D圖為家暘公司製作新模具,因此,
原告主張被告違反系爭保密書第11條約定,請求被告賠償違
約金100萬元,應屬無據。退步言,縱鈞院認定被告有違反
系爭保密書第11條約定,然依據系爭保密書所示舊模具款僅
9萬4,500元,原告竟要求逾價金10倍之100萬元違約金,該
違約金顯屬過高,應予酌減,且原告
顯有民法第148條
權利
濫用之情形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
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如受不利益判決,被告願供擔保
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卷㈠第68頁):
(一)兩造於98年9月21日簽訂系爭保密書, 約定由原告向被告
定作模具,其中系爭保密書第11條約定:「 …2、乙方(
即被告)不管是有心或無意將本設計稿,透露或轉賣他人
,即構成違約侵權行為,應賠償甲方(即原告 )100萬元
違約金。」,此有系爭保密書影本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
6頁)。
(二)被告曾於99年間為家暘公司製作新模具,且被告製作新模
具係使用原告存放於被告電腦之系爭3D圖。
四、得
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未經其同意,私下為家暘公司製造新模具時,
使用原告存放於被告處之系爭3D圖,故依據兩造簽立之系爭
保密書第11條罰則:「 …2、乙方(即被告)不管是有心或
無意將本設計稿,透露或轉賣他人,即構成違約侵權行為,
應賠償甲方(即原告)100萬元違約金。 」,被告自應賠償
原告100萬元等語;
惟為被告所否認。 是
本件之爭點為:(
一)被告為家暘公司製作新模具,而使用原告系爭3D圖之行
為,有無經過原告之同意?(二)原告依據系爭保密書第11
條第2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違約賠償金100萬元,有無理由
?茲分述如下:
(一)被告為家暘公司製作新模具,而使用原告系爭3D圖之行為
,有無經過原告之同意?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依據
被告負責人陳俊良於另案證稱:家暘公司向被告訂製新模
具之用途伊不知道,伊只知道家暘公司下單給伊,伊就依
照訂單交貨,家暘公司跟伊訂製新模具那次,並沒有給伊
圖,而是沿用之前原告做模具時給伊的圖等語(見本院卷
㈠第10頁、第11頁),顯見被告收受家暘公司之訂單時並
無確認家暘公司有無系爭B契約書之授權, 被告收受訂單
前後亦無以電話、E-mail或是其他文件告知原告,並經原
告同意授權使用系爭3D圖。又依家暘公司之會計李敏菁於
另案證稱:伊確認有將新模具下單給被告,但不知道是何
人說要開新模具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3頁)、家暘公司另
案法定代理人王祥益於另案陳稱:是伊得知原告要給伊10
0萬個訂單後,伊先去向被告訂製新模具, 後來原告才拿
出系爭B契約書等語( 見本院卷㈠第34頁背面及第35頁 )
,顯見家暘公司向被告確認新模具訂單時, 並無系爭B契
約書之授權,新模具訂單亦未經原告同意、簽名及蓋章。
綜上,因訂製原告之專利模具有2種方式:一為依據系爭B
契約書之授權製作,二為私下委請被告製作。然無論原告
下單100萬組或1,000萬組數量於家暘公司、或是原告提供
家暘公司使用之舊模具是否能負荷原告下單量,家暘公司
均無權製作原告之專利模具,除非原告與家暘公司有成立
系爭B契約書,因系爭B契約書第17條始有授權家暘公司合
法製作原告之專利模具。然家暘公司已於另案否認與原告
有訂立系爭B契約書, 則家暘公司並非原告委託之模具製
造廠,是家暘公司向被告訂製新模具,顯係私下委託製作
,足證被告係未經原告同意,直接沿用原告存放於被告之
系爭3D圖為家暘公司製作新模具,因此被告已違反系爭保
秘書第11條之約定云云。惟為被告所否認,辯稱:家暘公
司委託被告製作新模具並非依據系爭B契約書,而係系爭B
契約成立前磋商階段,原告與家暘公司就新模具製造之約
定,又由原告曾在系爭報價單上勾選新模具之鋼材,且未
提供製作新模具之設計圖予家暘公司或被告,並曾就新模
具試模及作出檢討等情觀之,足證原告明知家暘公司接洽
委託製作新模具之廠商為被告,且原告確實同意被告以系
爭3D圖為家暘公司製作新模具等語。
2、
經查,
參諸原告於另案起訴狀陳稱:「…四、雙方協議由
99年12月再重新製作1模4穴上蓋1組與1模4穴下蓋1組(附
件四有辰曜企業有限公司99年11月30日報價單),上述報
價單原告(即原告)有
記錄原告與被告(即家暘公司)王
老板協議新開模具成本射出合作價格:30萬組內維持原價
5元/1組, 30萬組以後價格降為4元/組,另外原告也指定
模具模仁鋼材為S420+熱處理。…五、新模具製程從99年
12月開始開模,100年2月10日被告送來新模具試模與舊模
具量產樣本,內附被告廠長說明(如附件五)……※原告
於100年2月11日對於被告100年2月10日送來樣品做出回覆
,回覆全文(如附件六)※100年3、4月左右被告再送1次
新模具試樣,原告試完後回覆被告反面突出物四周會積墨
現象要求改善,被告要本人先磨平看看是否會積墨,原告
依據被告指示有先做沙紙磨平再試印,情況依舊,原告將
此情況告知被告,被告承諾會處理但從此未見被告關於模
具有進一步相關動作」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3至24頁),
且原告於另案所檢附之附件四、五、六
核與本件被告所提
出之被證3、7、9證物相同,業經本院職權調閱另案卷宗
核閱無誤;又參以證人李敏菁即家暘公司之會計於本院證
稱:家暘公司委託被告製造新模具是基於與原告間之合意
,原告一開始自己有跟被告開一付舊模具,當時原告有提
供1個系爭3D圖給被告製作舊模具,有2個附件1大1小,同
時開在同1個模具上,因為試模試很久試了1年多,雖然可
以量產,但不符合原告他要下100萬片的產能,所以因為
原告有100萬片產能的需求,而我們是負責塑膠成品的量
產,而被告是製作模具的廠商,因為有100萬片的前提,
而舊模具不符合量產要求,所以我們有與原告口頭商談後
,原告同意由我們先出錢25萬元,委託被告以原告之前所
提供被告系爭3D圖直接製作1大1小的2個模具(也就是
將舊模具分成1大1小的方式製作,即新模具),而我們所
支付的25萬元,再由100萬片的生產量再慢慢抵扣,後來
所製作之新模具也試模給原告許先生確認,…而試模後送
樣給原告後,就不了了之。又被證3是新模具之報價單,
上面的家暘公司及我的章都是我蓋用的,但這字不是我寫
的,這字是原告公司許先生寫的。被證3當初是被告以電
子郵件寄送給我的新模具報價單,後來我將報價單傳給原
告,後來原告公司的許先生就在被證3撰寫「家暘公司開
模…變成4元/每片」,而他撰寫後
是以何種方式拿給我,
我不記得了。另新模具製造後,家暘公司與原告有針對新
模具進行試模檢討等語(見本院卷㈡第34頁背面至35頁)
;再參以原告不否認前曾委由被告製作舊模具,並曾提供
系爭3D圖,已如前述,而系爭報價單即被證3證物下方有
記載:「模具製作以2D或3D圖面為準…」等語(見本院卷
㈠第57頁);另參以原告之許先生回覆家暘公司之「新模
第1次試模、舊模更改缺點與注意事項說明」即被證9證物
(下稱系爭試模檢討書)記載:「…特別交代模具主體裡
面圓凸柱,別家又圓、又大、又堅固,我們的圓凸柱就非
作成又尖、又小、又不堅固,射幾次便會融掉。有樣本、
『有圖可以看』可以更改,還是做不出來,1年半的檢討
真正白費,生氣是必然的,就不知生氣會不會讓品質提昇
。主體裡面圓凸柱在閉合上不是沒有作用,只是作用比較
小,不要把它當作裝飾品」等語(見本院卷㈡29頁),其
上並蓋有原告公司章及原告公司許先生之簽署,且原告亦
不否認被證9證物為其所製作繕打(見本院卷㈡第145頁)
等情,原告雖就系爭試模檢討書上有關「有圖可以看」等
文字之記載,主張係指產品上印刷的各式彩色風景、人物
、卡通圖云云,然
觀諸系爭檢討書之其他內容:「1、新
模射出品比舊模厚…新模具射出若太厚與舊模具射出放在
一起印刷會有問題」、「2、新模所有1、正面上蓋斜度2
、半手指斜度3、正面主體四週斜度是否與舊模同,…」
、「3、新模所有1、反面上蓋凹槽突起斜度2、反面主體
四週斜度是否與舊模同…」、「4、新模上蓋與主體摩差
卡榫,依舊做不好,這個地方說明最多次,但沒有一次滿
意…新模上蓋與主體部分若無法達到與別家同樣結合度與
全面式的平整度與靈活開、閉合度,那新模就不要驗收…
」等,均係在檢討試模產品之外型,而產品外型應與模具
是否依據設計圖製作有關,是原告上開主張,應無可採;
復參以系爭保密書第6條約定:「…開模完成甲方(即原
告)不再需要使用時,應通知乙方(即被告)立即將設計
圖由電腦或使用機器上去除。乙方不得藉故刁難」等語(
見本院卷㈠第6頁),而原告並未證明其於舊模具開模完
成後曾通知被告立即將系爭3D圖由電腦或使用機器上去除
。綜合上開事證,可認原告與家暘公司曾就先行製作新模
具達成約定,且因原告曾審閱被告所出具之系爭採購單,
足見原告知悉家暘公司係委由被告製作新模具,又原告前
委託被告製作舊模具時曾提供系爭3D圖,於舊模具開模完
成時亦未曾通知被告將系爭3D圖由電腦或使用機器上去除
,且系爭採購單上已記載「模具製作以2D或3D圖面為準…
」,原告於新模具製作時復未提供新模具之設計圖予家暘
公司或被告,其後,原告就新模具試模且作出檢討事項時
,亦從未就被告沿用系爭3D圖乙情表示不同意或質疑,足
認被告為家暘公司製作新模具而使用原告系爭3D圖之行為
,係經過原告之同意。至原告主張家暘公司委由被告製作
原告之專利模具,僅能依據系爭B契約書之授權,然因家
暘公司已於另案否認有與原告訂立系爭B契約書,足認被
告沿用系爭3D圖為家暘公司製作新模具,係未經原告之同
意云云。然查,被告為家暘公司製作新模具,係基於原告
與家暘公司先行製作新模具之合意,已如前述,則原告及
家暘公司間是否成立系爭B契約書,實與本件
無涉。從而
,原告主張被告為家暘公司製作新模具而使用原告系爭3D
圖之行為,係未經原告之同意云云,應無可採。
(二)原告依據系爭保密書第11條第2項約定, 請求被告給付違
約賠償金100萬元,有無理由?
按系爭保密書第11條第2項固約定:「乙方(即被告 )不
管是有心或無意將本設計搞,透露或轉賣他人,即構成違
約侵權行為, 應賠償甲方(即原告)100萬元違約金。」
(見本院卷㈠第6頁 )。然查,被告為家暘公司製作新模
具而使用原告系爭3D圖之行為,係經原告之同意,業如前
述, 則原告依據上開約定請求被告賠償違約金100萬元,
即屬無據。
五、
綜上所述,被告為家暘公司製作新模具而使用原告系爭3D圖
之行為,係經過原告之同意,則原告依據系爭保密書第11條
第2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10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
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於攻擊
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無影響,
爰不另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