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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5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04號 原   告 新雅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祥 訴訟代理人 陳嘉立       熊國桓 被   告 歐寶國際家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12月28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 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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