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04號
原 告 新雅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銘祥
訴訟代理人 陳嘉立
熊國桓
被 告 歐寶國際家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12月28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
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