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7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權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亦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穆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所有權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年7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