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 年度訴字第1760號
原 告 洽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兩成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
律師
複代 理 人 吳麗如律師
被 告 經濟部工業局
法定代理人 吳明機
訴訟代理人 李保祿律師
鄭錦堂律師
被 告 龍傑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峻瑋
訴訟代理人 陳義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二時
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