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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7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營業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61號 原   告 長沅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正仁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江明軒律師 被   告 微風場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妍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劉健右律師       徐胤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營業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8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貳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台幣貳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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