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61號
原 告 長沅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正仁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
律師
江明軒律師
被 告 微風場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妍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劉健右律師
徐胤真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營業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8日
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貳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台幣貳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