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鴻麗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二十一世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
費。查
本件上訴人表明就原審不利部分於新臺幣(下同)72萬9,
120元範圍內提起上訴,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72萬9,12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