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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8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鴻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二十一世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人表明就原審不利部分於新臺幣(下同)72萬9, 120元範圍內提起上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2萬9,12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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