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35號
原 告 龍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彥良
被 告 沈宏
諭
訴訟代理人 沈宏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潘彥良承受原告
法定代理人地位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又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
受之聲明。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
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於本院民國105年8月8日
言詞辯論終
結後、
宣示判決前變更,由潘彥良接任為原告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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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稽,
惟其
迄今未聲明承受訴
訟,
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