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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8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樂活醫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適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世大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 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20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608,8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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