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樂活醫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
適旭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世大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
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20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608,883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