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9號
原 告 李振孝
訴訟
代理人 周彥憑
律師
被 告 台灣上肯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豐 同上
被 告 台灣肯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添
被 告 鼎昇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進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上肯士企業有限公司、台灣肯美有限公司及
鼎昇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閱覽帳冊會計憑證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
惟查請求閱覽帳冊會
計憑證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
非對於親屬
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原告起訴請求閱覽帳冊會計憑證
,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
上利益難以計算,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
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14,335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