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6號
原 告 許水樹
訴訟
代理人 張仕賢
律師
被 告 民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智銘
被 告 戴國真
戴文杰
戴安娜
上列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國清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6日下午4時30分,
在本院第23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