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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6號 原   告 許水樹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被   告 民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智銘 被   告 戴國真       戴文杰       戴安娜 上列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國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6日下午4時30分, 在本院第23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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